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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014349126401120100675759/2025-0012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5-05-07 |
| 责任部门: |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 发布日期: | 2025-05-07 |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高新区管委会所属平台公司评估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部室,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银川高新区管委会所属平台公司评估退出管理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5月7日
银川高新区管委会所属平台公司评估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川高新区”)所属平台公司管理,强化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园区经济整体竞争力,促进园区转型升级,保障园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银川高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高新区所属平台公司退出机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平台公司,是指银川高新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第四条 银川高新区成立平台公司评估退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园区平台公司评估退出工作。
第五条 平台公司评估退出的具体情形:
(一)经济效益与完成指标:
1.因公司自身原因未开展任何工作的。
2.因公司自身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的。
3.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形。
(二)政策调整与产业定位:
1.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的。
2.对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视其严重程度、生产经营状况实行分期分批退出。
3.非公司主观原因,受外界不可抗拒因素影响,造成公司运营滞后的,在退出管理时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按“一事一议”方式认定。
4.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对银川高新区整体产业、规划的调整,结合实际情况不再需要平台公司运营的。
第六条 对新建、新划转、重组的企业可根据其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等,可降低或豁免相关经济指标的目标要求。
第七条 退出程序
(一)约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公司,由银川高新区约谈公司负责人,约谈内容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以通知的形式发至约谈人;
(二)整改。由银川高新区向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公司应在收到通知书后,按整改通知要求的内容、时间进行整改;
(三)清退。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领导小组组织研究,提出公司退出具体方式,报银川高新区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退出方式
(一)人员调整。由领导小组提出对公司负责人的调整建议,报银川高新区批准后重新委派。
(二)协商退出。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公司,公司可限期先行处置有关动产资产,地面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不动产经银川高新区和公司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后收归国有;对土地出让金剩余年限无息返还后土地收归国有。
(三)兼并转让退出。公司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鼓励园区内优势企业扩张时兼并或收购,鼓励招商企业收购,但必须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定位等相关要求,在政策上给予适度优惠。
(四)强制退出。符合强制退出条件的公司,市场监管、安全、环保等部门依法注销企业相关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地面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处置。银川高新区对因享受优惠政策应收未收的各项税费进行清算。
第九条 原则上参股不超过50%的强制退出的公司,取消已享受的优惠政策,依法追缴已享受的政策性奖励及补助资金。
第十条 银川高新区所属平台公司下级子公司评估退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银川高新区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施行,有效期3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管委会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