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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44/2020-0006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2020-12-15
责任部门: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2020-12-15
名 称: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市辖区内出差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市辖区内出差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辖区内出差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予以印发,请各科室遵照执行。

附件:

1、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辖区内出差费管理办法

2、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经费收支控制制度

3、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预算业务控制制度

附件1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辖区内

出差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市辖区内(简称市内,下同)差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进一步完善公务活动制度,根据《银川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银财发〔2016〕330号)和《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银党办〔2018〕40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交通补助费

1、机关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鼓励乘坐公交车和骑自行车等绿色出行。如确需租用车辆的,以科室为单位提前与市级乘车保障平台联系预定。

2、机关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交通费50元(不含车补保障区域:北绕城高速以南、南绕城高速以北、西绕城高速以东、京藏高速以西)。

3、乘坐单位统一租用车辆和服务对象便车的不发交通费。

4、市内多地出差的,按最远地点发放交通费。

二、伙食补助费

  1. 机关工作人员在灵武市、永宁县和贺兰县出差,自行用餐的,按照40元/人次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

  2. 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支付餐费。

三、住宿费

1、在市内出差一般不报销住宿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住宿的应提前请示局长批准后方可住宿。

2、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最高按全天房价的一半报销。

3、住宿费按规定标准凭发票据实报销。

四、附则

  1. 市内出差须提前1-2天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登记

备案。

  1. 市内出差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

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执行。

附件2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经费收支控制制度

为强化预算收支的控制,严格收入核算管理,强化支出审核、审批,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单位预算内、预算外收入实行归口管理,全额纳入单位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等小金库。

第二条严禁从零余额账户向基本账户划转资金,如特殊需要划转的资金,由本单位向市财政提出申请,报支付中心审批。

第三条 单位房屋出租、资产出借统一由办公室管理。

第四条 资产性收益由承租方提供增值税发票,扣除缴纳相关税费后的收益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由承租方直接解缴本级财政专户。

第五条单位各种财务票据统一由财务部门管理,财政票据由会计人员保管、使用,收据由出纳保管、使用。票据必须按照顺序使用,并做好台账记录,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

第六条行政业务及项目支出0.2万元以内的,由经办科室(经办人)提出口头申请,财务负责人同意后办理相关支付手续;0.2万元及以上的由经办科室(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第七条 市内出差由分管副局长批准,市外出差统一由局长批准。

第八条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如特殊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事项,须书面情况报领导审批。

第九条 经费支出经办人提供的原始单据应全面、真实,交由财务主管审核,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和符合预算要求。

第十条经费支出统一由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附件3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预算业务控制制度

为强化预算编制的控制,做到依据合理、程序适当、方法科学,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预算编制由财务人员负责,基本预算严格执行同级财政标准,项目预算各科室申请、局务会议研究,预算编制完成后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财务负责人批准。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正确把握预算编制的相关政策及各项业务知识,及时与各科室及分管领导沟通协调,确保预算项目符合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的需要。

第三条严格执行季度联动对账机制,每季度末与财政业务科室、预算、国库完成联动对账,利用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核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分解指标逐一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条年度终了后要及时进行决算管理,决算信息要体现真实、完整、准确,决算分析要体现预算结果、人事变动和粮食和物资管理业务。

第五条 预、决算批复后要根据规定及时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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