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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01434911640100MB1627956H/2025-0004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15 |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15 |
| 名 称: |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
《银川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5年第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管理实施细则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管理能力、转变管理方式,促进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可靠、调运快捷,结合银川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制定依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银川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储备品种包括: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
(三)承储企业是指:承担银川市级、所属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计划的粮油加工、流通和零售企业。
(四)承储企业管理是指: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管理、库存管理、轮换管理、账表管理和动用管理等环节。
(五)承储企业管理原则:服从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相关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坚持数量、保证质量、管理规范和储存安全;维护地区粮油市场和价格平稳运行;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保障市场供应、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粮油产品需求。
(六)银川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二、计划管理
(七)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承储主体可以采用企业(单位)申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审核认定的方式选定。
(八)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计划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或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承储企业签订“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承储协议书”,承储企业严格按照协议规定一周内组织落实储备品种、数量和质量。
(九)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对承储企业落实承储计划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采用百分制赋分方式进行。验收项目主要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制度建立、账表记录、仓储管理、基础资料、安全生产等内容。其中数量和质量指标均为满分、总评定分数在90分及以上且各验收项目均未出现0分,可以判定为验收通过。验收未通过限定承储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到期后组织复验,仍未通过的终止企业承储计划。
(十)市级应急成品粮油承储计划验收通过后,转入储备粮管理程序。承储企业按照下达的承储计划足量储备,定期进行质量检验,并结合生产、销售自行组织轮换,确保数量充足、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库存管理
(十一)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管理性规定并配备必要的储粮安全防护设施。
(十二)承储企业应当对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储存应急成品粮油的仓库(罐区)一般要保持相对固定,做到卫生环境清洁,成品粮堆垛规范整齐。承储企业应在仓库(罐区)醒目位置悬挂“应急承储企业”标识牌、建立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垛卡、保管账和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制度,确保“数量可监管、质量可查询”,自觉接受监管。
(十三)承储企业要严格落实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数量,按照国标粳米二级、小麦粉标准粉、食用植物油大豆油三级认定,其他食用植物油参照国家相应标准认定。承储企业库存等级标准等于或高于认定标准的纳入储备数量、低于认定标准的不纳入储备数量。
(十四)市级应急成品粮数量包括已经包装好并能直接调运、供应的成品粮,包装规格以25公斤及以下为主,外包装材质应当为国家规定的食品级包装材质,外包装标识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要求;食用植物油根据《承储协议》要求确定,罐装油不设定规格,小包装食用植物油规格20升及以下。
(十五)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成品粮油保管能力,安排专人承担保管任务,定期检查成品粮油、分析粮油情况变化,做好粮油检查、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六)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储备粮油数量,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延误轮换造成应急成品粮油品质劣变、霉变、过期。
四、轮换管理
(十七)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实行动态轮换,坚持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换,具体轮换时间和方式由承储企业根据经营情况确定,但不得有轮换架空数量和架空期。
(十八)轮换必须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十九)承储企业要对轮入的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进行质量自检或委托检测。
五、账表管理
(二十)承储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账、表、垛卡记录工作,实现账表记录及时、准确、规范,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互印证。
(二十一)垛卡记录。依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的“银川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垛卡登记表”记录,仓房(罐区)内按照品种或者区域、罐号设定,做到日记月结,悬挂或存放于该品种或者区域、罐号显著位置。
(二十二)保管账记录。依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的“银川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保管账”记录,按照仓房(罐区)设定,做到日记月结,由保管人员妥善保管。
“银川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保管账”记录数据要同垛卡记录相一致。
(二十三)粮油收支存统计台账(简称:统计台账),是编制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的基础依据,包括企业商品库存和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库存。
(二十四)统计报表。承储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制度要求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将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按照承储级别分别填报。
六、动用管理
(二十五)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动用权属银川市人民政府,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具体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指令,服从政府粮食宏观调控措施或应急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动用命令、计划及用途。
(二十六)承储企业执行银川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动用应急指令时,应及时组织成品粮油的运输车辆、设施和人力,承担运输任务。
(二十七)动用出库时,承储企业未能按照应急成品粮油协议品种、标准提供应急成品粮油的,可使用高于协议约定标准的成品粮油抵顶,但结算时全部按照协议品种、标准价格计算。
(二十八)动用出库时,承储企业要按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销售模式登记相应垛卡、保管账、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并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整理,便于后期清算。
(二十九)动用结束、市场稳定后,承储企业要根据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时间要求及时补足库存,做好账务的登记工作,申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验收,验收方式同“计划管理”。
七、附则
(三十)承储企业要自觉接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的监管,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十一)本实施细则由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4月15日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1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