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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627956H/2026-0002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2025-10-21
责任部门: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2025-10-24
名 称: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应急管理局 财政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务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市级应急救灾代储商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应急管理局 财政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务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市级应急救灾代储商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

为增强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保障受灾和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市级应急救灾代储商品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级应急救灾代储商品管理办法》(宁粮规发〔2022〕2号),结合我市实际,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制定了《银川市市级应急救灾代储商品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银川市商务局

2025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市级应急救灾代储商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保障受灾和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市级应急救灾代储商品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级应急救灾代储商品管理办法》,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市级应急救灾代储商品建立、管理、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川市市级应急救灾代储商品(以下简称代储商品)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补贴,通过政府采购或评审认定等方式委托企业代理储存的应急救灾商品储备。

第四条  代储商品实行政府委托企业代储,常年保持规模,结合经营适时更新,适当补贴储备费用,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代储商品所有权属于代储企业,应急动用权属于银川市人民政府。未经市政府及行使调用部门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  代储商品使用范围:

(一)用于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救灾和受灾人员生活安置;

(二)用于因市场供求关系突变,导致价格异常波动或商品脱销状态下的市场调控;供应办法及价格调控由市政府或授权相关部门设定;

(三)无偿调拨所属县(市)区政府用于应急救灾或市场调控;

(四)用于应急演练;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代储商品的储备规划,下达代储商品动用指令。

第七条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代储商品的储备组织和监督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八条  银川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代储商品费用补贴资金、监督检查经费及紧急采购资金。

第九条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代储商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代储商品的质量安全检查。

第十条  银川市商务局负责协同发改部门提出应对代储商品波动或脱销状态下的市场调控建议。

第十一条  市级应急救灾代储商品承储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负责代储商品的生产、采购和在库管理工作。

第三章  储备布局

第十二条  依据应急救灾需要合理布点。

第十三条  按照保障主城区、兼顾全局平衡等因素,推动构建市、县、乡三级储备格局。

第四章  储备建立

第十四条  代储商品的品种、目录和数量,由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储备规划,参照自治区代储商品储备目录,结合银川市实际确定。

第十五条  代储商品实行委托储存,由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以政府采购或审核认定代储企业程序确定,经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协议,明确储备商品品种、数量、价值、质量、轮换、管理等内容,由供货方或代储企业按照协议要求的品种、数量、质量等组织实施,履约验收由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规定、相关标准以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代储企业应当是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加工或商贸流通企业。

第十七条  代储企业和储备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常经营,有稳定的销售网络;

(二)储备仓库面积符合应急救灾商品储备条件要求,具有相应的仓储设施;

(三)管理制度健全,两年内无违法违规、不诚信记录行为或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四)财务制度健全,具备资金筹措能力;

(五)交通便利,拥有自有运输车辆或者与物流运输企业签订协议或合同,配送车辆能够满足运输需要。

第五章  代储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级代储商品每三年为一个储备期。

第十九条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代储企业代储商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重点对代储商品数量、质量、台账记录、出入库凭证、储存安全等内容进行核实和规范,必要时会同银川市财政局、银川市场监督管理局、银川商务局开展联合检查。

第二十条  代储企业按照代储协议,在规定时限内购进符合相关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代储商品,不得擅自调整、更改、拒绝或拖延。

第二十一条  代储商品要常年保障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代储企业在储备期内可根据商品质量特点,滚动轮换、保持规模。

第二十二条  代储企业应在每季度末主动向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备储备数据及相关信息,真实、及时反映代储商品数据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代储商品正常更新轮换和代储期满出库中发生的盈亏,由代储企业自负。

第二十四条  代储企业应在储备商品货位处悬挂“银川市市级应急救灾代储商品”标识牌,制定代储商品管理制度,建全入库、保管、出库手续。建立代储商品台账,注明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级、产地、生产时间、入库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代储商品储备仓库应符合避光、通风、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储存要求,配备消防设施。

第二十六条  代储企业购进商品储备时,应当向供货方索要并留存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凭证。

第二十七条  代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代储商品的品种、数量和质量,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储备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地点,确需变更的应提前7日向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书面申请,待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八条  代储企业不得将代储商品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清偿债务。

第二十九条  代储企业在储备期内发生转换主体、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提前1个月书面报告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其储备计划自行终止。代储企业因自身或其他原因未能完成储备计划,由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核减其补贴费用。调减的储备计划由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一个月内另行安排企业暂时代储;直接取消全部储备计划的,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一个月内另行安排企业代储,并在六个月内依照规定流程重新组织代储。

第六章  资金来源及补贴

第三十条   因轮换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费用和保管期间的保管、资金占用利息以及出库的装卸、运输费用等均由代储企业承担。

第三十一条  代储补贴费用主要包括代储商品资金占用利息、仓储保管费、轮换费和损耗管理费,可采用综合性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由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定,市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代储费用补贴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第三十二条  代储商品补贴费用每半年拨补一次,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检查结果及时拨付代储企业。

第三十三条  动用代储商品产生的商品价值补偿和运输费用,统一据实结算,结算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经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银川市财政局复核后,统一据实结算。

第七章  应急动用

第三十四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事件和其他突发性事件,或用于市场调控,需要动用代储商品时,由银川市应急管理局下达动用指令,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市场供应,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动用指令,下发调运通知,由代储企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代储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利用自有或第三方物流企业运输车辆,将指定的代储商品运送到指定投放地点,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第三十六条   动用结束后,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及时组织代储企业在一个月内补足库存。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代储商品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不符合规定的,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责令代储企业立即纠正,代储企业拒不纠正或丧失储存条件的,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取消其储备计划,另行储存。

第三十八条  代储企业在储备期间弄虚作假、账实不符,或擅自动用代储商品,或以代储商品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取消其储备计划,凡被取消代储计划的企业,不得参与下一期代储计划。

第三十九条  代储企业因代储商品储备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和运输不及时等原因,影响实施救灾和应急工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银川市应急管理局、银川市财政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银川市商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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