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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2025-01-15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解读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为建立健全全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近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进行修订,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宁粮规发〔2024〕4号)(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现就《裁量权基准》修订背景、修订过程、修订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其中,第六十八条对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违法行为,以及第六十九条对在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和调度,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根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有关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要求,为确保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合法合规合理依法行政,结合自治区实际,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进行修订。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区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规范和监督。

三、修订原则

一是坚持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修订工作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体现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的一致性。

二是坚持处罚依据法定原则。体现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并对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三是坚持行政处罚自由权适用原则。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裁量权基准》根据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做出具体划分和对应设计,体现“同等情节同等处罚,不同情节不同处罚”。

四、修订过程

《裁量权基准》书面征求了各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及宁夏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涉粮企业意见建议。8月22日至9月21日,在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共征求到意见建议1条。未采纳1条。未采纳意见建议为:某企业建议“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适用情形’中,统一指挥和调度应区分商品粮和应急成品粮”。未予采纳理由:一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应急状态动用前,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储备粮动用方案、调入(进口)计划和征用社会粮源建议”,即:在提出动用方案时,已经统筹考虑储备粮和社会粮的次序。二是应急状态的动用由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据应急预案下达,无论下达动用应急成品粮还是社会粮源,如果不服从动用命令,均涉嫌构成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不应对应急指挥部的动用指令区别裁量。

《裁量权基准》经风险评估、完备性审核、合法性审核以及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并于10月28日,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4年第7次局务会议研究通过。

五、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4部法律、法规、规章,共归结26项行政处罚事项。根据违法情节,设定一般、较重、严重三个裁量阶次,对适用情形予以规定,细化裁量标准,促进全区粮食流通领域行政处罚更加严格、规范、统一。

六、施行时间

《裁量权基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同时废止。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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