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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627956H/2022-00012 发布日期:2021-08-06
发布机构: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名 称: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请销假管理制度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区、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工作人员是指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在编、借调及聘用等全部在岗人员。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局机关考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考勤采用签到方式,工作日每天签到2次,上午8:30-9:00,下午1:30-2:00为签到时间,工作人员统一到指定地点进行指纹打卡签到,逾时视为迟到。

第五条  工作人员原则上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因公外出不能签到的,提前通知办公室负责签到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在去向指示牌上标明去向,以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

第六条  单位外派出差、参加培训学习、请(休)假期间免予签到。

第七条  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按月统计考勤情况,次月5日前公布上月考勤结果(节假日顺延)。

第八条  工作人员实行请销假制度,因私离开工作岗位的或不能按时到岗的,均应履行请假手续,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严格落实AB岗制度,原则上AB岗不能同时请假,如遇特殊情况确需AB岗同时离岗,由科室负责人提前请示分管领导进行工作部署,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  请假审批程序

1.局长出差或请假应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室关于重申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由办公室负责书面报经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同意后,报市委主要领导审批。

2.副职局领导和处级领导请假,1天及以内报经局长口头同意;1天以上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报局长审批。

3.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2天(含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

4.其他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2天(含2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含3天)及以上的,由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

第十条  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因公外出的,履行告知制度:局主要负责人应告知办公室;其他领导应同时告知局主要负责人和办公室;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应告知分管领导;其他人员应告知其科室负责人。

第十一条  因病、因事请假,须提前填写《请销假审批表》,并按程序和权限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事假,事假一律先期抵消年休假。年休假休完后,仍需请事假的,须说明事由,如与工作有冲突,应服从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确因特殊情况事前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按照审批权限向审批人口头、电话、短信等形式申请,并在上班后第1个工作日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病需要就诊或住院治疗的,准予病假。病假2天以上应有医生诊断及建议休假证明,请假审批程序与事假相同。

第十五条  婚假、产假(产检假、哺乳假)、探亲假、丧假、年休假、共同育儿假等,请假审批程序与事假相同。以上各类假期按国家及区、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以实际离岗时间计算,超过2小时不超过4小时的计旷工半天;超过4小时的计旷工1天;不经请假及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或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的,均按旷工处理;以欺骗手段请事假或病假的,休假时间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签批后送办公室存档,休假结束后,工作人员上班第一天应到办公室销假。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组织不定期对考勤和工作人员出勤情况随时抽查,并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定等次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考勤制度规定,区别不同情形及对工作产生的影响,按政纪处分、不当行为问责、公务员绩效考核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全年迟到、早退合并累计20次以上者,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当年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累计超过30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2.全年连续旷工2天、累计旷工5天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连续旷工超过15天,全年累计旷工30天的,在编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报组织部门进行处理,其他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辞退。

3.每年事假累积计算,年度内抵消公休假天数后,事假累计满10天的,年底不予评定为优秀或先进工作者。事假累计达到20天以上的从第21天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按天扣发工作性津贴。事假累计达6个月的立即停发工资和各类奖金,年底不参加考核,不晋升档次、薪级工资。

第二十一条  在考勤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视情况对当事人按违反工作纪律给予问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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