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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627956H/2022-00017 发布日期:2021-10-27
发布机构: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名 称: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救灾物资招标采购内控制度(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救灾物资招标采购内控制度(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救灾物资招标采购内控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程序,促进廉政建设,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银川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采购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试行)。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招标、采购行为,是指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使用财政经费进行的应急救灾物资采购工作。

第三条  招标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除紧急情况报批外,原则上高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须委托代理机构以委托招标的形式进入公共资源有形市场组织公开招标。低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高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物资采购项目须报批财政采购计划,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项目实施年度版)执行。低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物资采购项目可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项目实施年度版)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相关科室工作职责

第四条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领域出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监督该制度执行落实。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二)审定采购项目预算调整以及预算追加事项;

(三)审定采购方式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四)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处理决定;

(五)审定应急救灾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其他需要审议事项。

第六条  储备管理科职责:储备管理科具体负责本单位应急救灾物资采购、招标活动组织实施工作。

(一)商银川市应急管理局编制年度应急救灾物资采购计划,提出采购项目预算建议;

(二)负责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财政计划申请报批、编制项目采购需求、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审核采购文件、参加项目开(评)标、办理中标人确认手续、签订采购合同以及参与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三)答复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询问、质疑和处理投诉事宜;

(四)采购文件归档管理;

(五)办理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办公室职责

(一)申报并落实年度采购预算;

(二)将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门印发的相关制度、文件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全员培训;

(三)负责对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需求进行审查;全程跟踪采购进程,安排财务人员配合落实采购项目申报、资金支付工作;对接市局法律顾问审核采购合同;

(四)组织对本单位应急救灾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行全流程监督;组织处理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询问质疑、投诉处理,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举报;

(五)监督本单位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询问质疑、投诉处理,处理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举报;

(六)办理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采购实施程序

第八条  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采购流程如下:

(一)采购申请。储备管理科根据应急管理局批复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填报《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救灾物资采购申请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根据采购领导小组审批意见,由储备管理科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编制采购需求,上报财政采购计划。储备管理科对采购物资的市场技术、规格、价格等参数情况进行市场调查和询价,合理编制采购需求,送办公室和执法监督科审核后按程序上报财政采购计划,在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并提交给代理机构据此编制招标文件;

(四)审核采购文件。储备管理科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核,送办公室和执法监督科复核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五)参加开(评)标活动。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由局办公室派员参加。采购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分管领导须参加;

(六)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中标结果,对中标供应商名单办理确认手续;

(七)签订采购合同。由储备管理科负责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合同拟定,经局机关聘用法律顾问审查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与项目中标单位签订;

(八)合同公开、备案。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储备管理科负责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合同备案、公开;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储备管理科将合同原件一份送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存档备案;

(九)履约验收。应急救灾物资入库验收,储备管理科组织相关部门和邀请的专家成立验收小组。对帐篷类、被服类等应急救灾物资,须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抽样检测。验收结束后,填写《银川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采购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资金结算

第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储备管理科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结算。支付资金须附如下资料:

(一)《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支出凭单》;

(二)中标通知书;

(三)采购合同;

(四)发票;

(五)项目验收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五章  资料存档

第十条  储备管理科负责对项目的相关资料汇总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项目资料应按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整交档案室存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是本单位应急救灾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的内部监督部门,负责对采购、招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及时处置违规行为、加强风险防控。

第十二条  参加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门下发的最新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不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进行规范运作的;

(三)按规定需要履行招标项目审批、备案手续不履行的;

(四)违反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没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以及委托超出代理范围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或者不发布招标公告,不通过国家、政府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招标公告的;

(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七)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的;

(八)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

(九)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不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或者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十一)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或者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损害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二)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十四)作为评委,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串通,评审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

(十五)在合同签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给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六)在验收工作中,因违反规定等原因,给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造成损失的;

(十七)在采购资金结算工作中,因违反规定等原因,给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造成损失的;

(十八)其他影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应法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采购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应法规的,取消其在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招标代理资格,停止其为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招标代理活动,给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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