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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627956H/2022-00023 发布日期:2021-11-24
发布机构: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名 称:​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应急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银川市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原粮)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应急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银川市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原粮)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各成品粮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现将《关于建立银川市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原粮)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银川市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原粮)的工作方案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财政局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建立银川市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原粮)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宁夏粮食储备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要求,进一步增强我市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夯实粮食市场调控和应急的物质基础,牢牢把握粮食安全主动权,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切实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工作方案》(宁粮粮〔2021〕3号)《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粮粮〔2021〕97号)意见,特制定建立银川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以保障市场稳定、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区域粮食安全、服务产业发展为目标,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的原则,建立我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机制,引导企业更好履行维护粮食安全义务,加快构建推动形成政府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功能互补的粮食储备新格局,不断完善上下联动协同高效的多层次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各类应急状态下粮油市场供应平稳有序。

二、目标任务

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指导性计划,结合银川市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保供稳价、应急情况处置等需要,在全市规模以上大米、面粉加工企业建立原粮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品种为小麦、水稻,推动形成政府储备与社会责任储备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粮食储备格局,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统筹,企业申报。由市政府统筹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辖区内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要求,申请报备社会责任储备,粮权属于粮食加工企业,经营由企业自负盈亏;如遇特殊情况,市级政府具有优先购买和使用权,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加工企业应无条件服从政府统一调度,承担调节区域粮食市场供求和应对局部突发事件等任务。

(二)规模适度,分步实施。社会责任储备规模既要兼顾储备总量的需要,又要兼顾企业的意愿、能力和对市场供应影响力。社会责任储备品种、数量包含在政府储备粮以外的企业储备粮之中,承担原粮储备的企业不得以政府储备库存代替社会责任储备库存。

(三)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优化鼓励企业进行社会责任储备的机制,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增强政府市场调控能力,提升粮食应急保供水平。县级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粮食加工企业认真落实社会责任储备,做好企业资格条件实地审查,根据粮食加工企业经营状况、加工能力、仓储条件等因素组织规模以上企业做好社会责任储备申报备案等工作,发挥责任储备“平时正常经营周转,应急时服从政府调控”的作用。

四、储备建立

(一)实施范围。全市规模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粮油加工企业是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主体,原则上均应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如辖区规模以上企业因市场环境及企业经营情况导致储备规模难以落实,可适当放宽企业规模要求。

(二)储备规模。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规模按照建立时规上企业上年度加工经营情况确定,以不低于企业5天的原粮加工量测算,储备规模每两年审定一次,全市总储备规模数不少于8000吨。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的承储企业应及时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核实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可对其承储任务予以调整。

(三)质量要求。社会责任储备的粮食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安全标准,承储企业要严把出入库质量安全关,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严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储备以及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五、储备管理

(一)压实责任义务。粮食加工企业对承担的社会责任储备负主体责任,须严格落实储备任务,执行政策规定,真实提供库存报表,保障储备粮数量、质量安全。市、县(市、区)级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应做好参与企业的服务指导工作,对企业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与承储企业签订社会责任储备协议,明确在特殊状态下,政府紧急调用社会责任储备时,各承储企业应无条件执行的责任。

(二)做好储存轮换。承担社会责任储备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强化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储存安全。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原则上不设置轮换架空期,实行即出即进、等量替换、周转轮换原则,由企业结合经营按照等量替换原则自主轮换。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核定存储规模。

(三)严格储备动用。在发生粮油市场供应紧张、价格波动较大和应急需要等情况时,为应急保供和稳定市场,参照《银川市粮油和物资保障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动用:紧急状态下,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及时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社会责任储备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并组织相关企业具体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更改动用方案和指令,确保在应急状态下能调得动、供得上。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动用后,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指导企业及时恢复社会责任储备库存;按照“谁动用、谁补偿”的原则,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场价对动用发生的必要支出进行核实确认及结算。

(四)强化激励机制。市、县(市、区)级粮食和物资储备等管理部门应对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优先在粮食仓储等流通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搭建产销平台、融资(信贷支持)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并对承储企业进行统一授牌。对于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承储企业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原粮保管费用(100元/吨)的30%给予一定经费补贴;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实地查验,根据查验结果每半年核拨一次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补贴。

(五)严肃责任追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对承储企业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协议要求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数量、质量不达标的要扣除相应补贴资金;对不执行政府动用指令、骗取补助资金和优惠政策及储备任务落实不到位且拒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储任务,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重新认定企业、调整规模。取消承储任务的企业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应急保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各有关部门之间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建好、管好、用好社会责任储备,确保在应急动用时能“调得动、出得快、供得上”。

(二)协议明确权责。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与社会责任储备企业签订承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规定社会责任储备相关细节,确保品种、数量、质量安全符合要求,在出现粮源供应紧张等特殊情况时调得动、供得上。

(三)加强有效监管。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县(市、区)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承储企业的储备数量、质量、管理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承担好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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