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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913506Q/2022-0009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05-18
责任部门: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2-06-10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级防空地下室审批服务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级防空地下室审批服务工作制度》的通知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服务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机关各科(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管用的制度机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宁工改办〔2019〕12号)及《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集人防审批事项工作内容的通知》(宁防办发〔2020〕24号)要求,现将《银川市防空地下室审批服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级防空地下室审批服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银川市级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银川市人防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级审核审批单独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批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纸审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对三区应建防空地下室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竣工验收和易地建设项目费用核算。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审批服务坚持“规划引领、应建必建、应缴必缴”的原则,发挥防空地下室规划的先导作用,按审批流程和审批条件依法依规审批。

第二章 审批流程及相关要求

银川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少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

第六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项目由市审批局审核;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审批局在批复文件中需明确建设人防工程的各项技术指标,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七条 经市审批局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人防办申请核算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市审批局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交、免交、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八条 市人防办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欠缴人防易地建设费项目,及时函告市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积极配合市人防办进行联合惩戒,暂停关联企业的审批手续。相关企业按要求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后,市人防办应书面告知市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解除惩戒措施。

第九条 各单位职责及人防事项办理流程。

(一)市自然资源局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含新建和方案调整)经市自然资源局初步审查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局通过政务服务综合审批平台办理总图联审事项,将设计方案及其要件分派至相关联审部门,各部门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政务服务综合审批平台反馈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递交自然资源局批准。

(二)市审批局

人防结建审批分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两类。市审批局根据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审核确定其建设模式:

1.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审批

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法配建防空地下室,依据防空地下室规划、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配建防空地下室规模、战时使用功能和抗力级别、防化级别,出具《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意见表》,通知申请单位按意见表核定的条件,进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和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方案设计。

批建的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投入使用。对于开发周期较长、分段分批实施项目,可统一规划建设。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审批

按照防空地下室规划和易地建设条件进行审批,对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出具《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项目服务室总图联审反馈单》,交至市人防办。

(三)市人防办

1.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

市人防办收到市审批局《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意见表》,录入并形成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台账,在银川市政务事项综合窗口受理平台审核“通过”,审核通过意见为“该项目审批局已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形成人防审批意见,反馈至市自然资源局汇总办结。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

市人防办收到市审批局《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项目服务室总图联审反馈单》,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项目,工作人员审核相关资料,填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用核算单,报办人防工程科审签后,向建设单位出具《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通知书》。建设单位若申请减免缴纳易地建设费,还应提供立项批复文件、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市人防办通知建设单位到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将税务部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和税收票证作为缴税凭证,上传至银川市政务事项综合窗口受理平台。

市人防办核实缴费无误后,在银川市政务事项综合窗口受理平台点击审核“通过”,审核通过意见为“该项目已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形成人防审批意见,反馈至市自然资源局汇总办结。

若建设单位在申报4日内不按规定缴纳费用或不提供项目资料,则审核“不通过”,待建设单位补充事项后再及时给与办理。

第三章 审批后监督管理

审批文件资料相关部门应妥善保存,及时归档。同一建设项目不同阶段审批文件资料应分别归档,归档资料应能反映和佐证审批结果,并要补充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归档资料。

十一条 市人防办组织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核实防空地下室修建面积、易地建设面积是否与审批面积相符。对修建面积不足部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建。

十二条 市人防办负责民用建筑项目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应建立审批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台账制度,定期检查项目建设情况。若检查发现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市人防办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修建,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十三 本制度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四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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