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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913506Q/2022-0047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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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0-29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10-29 |
名 称: | 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 |
一、监督方式
(一)执法监督部门: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监督电话:0951-3027285
二、救济渠道
1、行政相对人在我办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公开听证。
2、行政相对人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