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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2019-08-09
来源: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解读单位: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民防空政策法规问答(2)


五、为什么不能将人防减免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人防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2008]4号文件第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六、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哪些具体规定?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不得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4、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5、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由投资建设主体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三)防空地下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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