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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2019-08-09
来源: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解读单位: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民防空政策法规问答(3)


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哪些人防职责?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要与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计划部门审批基建项目时,要依法审查是否应建防空地下室,并按规定下达防空地下室建设计划;规划部门要坚持项目报建会审制度和项目审批会签制度。对未依法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没有依法履行人防义务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批准放线,不得颁发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消防和房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八、确因客观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怎样处理?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就近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是怎样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实施办法为准。

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如何实行监督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投资建设主体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修建或者建筑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返工。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投资建设主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十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性质和用途是什么?有哪些管理规定?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属于中央五项的国防专项建设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易地建设费不得挪作他用。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审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有关规定收取,不得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擅自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调控和截留。

十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应当保持畅通。电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需的控制线路、指挥通信网占用的管控、专线、中继线路给予优先保障。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所需的频率。电力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值勤所需的电力供应。广播电视部门应当保障及时发送防空警报信号。

(二)需要设置防空警报器的高层建筑,其投资建设主体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要求,在顶层建安装防空警报器的基础设施,防空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安装。 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和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十三、人民防空教育如何组织实施?

人民防空教育是国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各级司法部门应将人民防空法纳入普法内容;各级党委、行政学院应将人民防空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各类大、中专院校,应逐步开展人民防空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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