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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2019-08-09
来源: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解读单位: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人民防空法》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什么时候由什么机构通过,以什么形式公布,什么时候施行的?

答: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民防空法》共多少章,多少条?

答:共9章,53条。

3.《人民防空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4.人民防空的性质、任务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5.人民防空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6.哪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答:《人民防空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7.人民防空的经费由谁负担?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条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旨,列入地方各级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8.人民防空工作由谁来领导?

答:《人民防空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共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9.人民防空工作由谁来管理?

答:《人民防空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10.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谁规定?

答:《人民防空法》第七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11.一切组织和个人是否拥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并必须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答:《人民防空法》第八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12.什么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一条规定,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保护。

13.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谁规定?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一条规定,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14.由谁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

15.城市人民政府能否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三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16.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可以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吗?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规定,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17.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哪里?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五条规定,为战龃⒈噶甘场⒁揭⒂土虾推渌匦栉镒实墓こ蹋Φ苯ㄔ诘叵禄蛘咂渌蔚氐恪?span>

18.对于哪些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六条规定,重要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19.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何对待?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0.人民防空工程的定义和范围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1.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如何实行指导?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

22.国家如何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23.《人民防空法》对于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有何规定?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交通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24.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谁负责组织修建?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25.人民防空的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谁负责修建?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防空的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26.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的人民防空工程由谁负责修建?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27.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否可以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8.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哪些标准?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29.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哪些标准?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0.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由谁保障?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3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提供哪些配套设施建设条件?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通信等系统的配套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32.由谁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3.由谁负责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34.有关单位是否应当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维护和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35.《人民防空法》如何规定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36.如何保证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保护?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37.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38.《人民防空法》关于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保障,有何规定?

答:国家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畅通,以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指挥人民防空。

39.如何规划、建设和管理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

答:《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40.邮电等有关部门如何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实施保障?

答:《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通信实施保障。

41.如何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所需电路、频率?

答:《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42.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可否传递、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

答:《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43.《人民防空法》对于军队有关部门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空情和协助训练专业人员责任有何规定?

答:《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空中情报,协助训练有关专业人员。

44.《人民防空法》关于维护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何规定?

答:《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45.《人民防空法》对于试鸣防空警报有何规定?

答:《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46.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能否为抢险救灾服务?

答:《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

47.《人民防空法》如何规定组织人民防空疏散?

答:《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

48.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哪级人民政府制定?

答:《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预定的疏散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跨越本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49.《人民防空法》如何规定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准备工作?

答:《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50.农村人口在有必要时如何进行疏散?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十条规定,农村人口在有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实施。

51.群众防空组织由谁组织?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52.群众防空组织担负的任务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来源火、防疫来源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53.群众防空组织由哪些部门负责组建?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织抢险抢修队;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54.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谁提供?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提供。

55.群众防空组织如何进行专业训练?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56.国家为什么要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57.怎样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教育?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58.哪些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5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0.有哪几种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受到警告和罚款的有以下七种行为:(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彩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5)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6)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7)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61.违反《人民防空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答:《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因违法失职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3.地方人民政府可否根据《人民防空法》制定实施办法?

答:《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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