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执法依据 | 备注 | |
1 | 行政检查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对处置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 银川市城市管理局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 第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规定的责任,并应当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 ||
2 | 行政检查 |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银川市城市管理局 | 【地方性法规】《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24年) 第二十一条 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挠监管人员的检查。 | ||
3 | 行政检查 | 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 | 银川市城市管理局 |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 ||
4 | 行政检查 | 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者、经营者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银川市城市管理局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 第十二条第三款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经常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 ||
5 | 行政检查 | 对门前“三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银川市城市管理局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 第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规定的责任,并应当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政府规章】《银川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1号)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和指导。 | ||
6 | 行政检查 | 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 银川市城市管理局 |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 | ||
7 | 行政检查 | 对城镇排水的监督检查 | 银川市城市管理局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641号)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 第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分级分类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排水监测机构等技术服务单位为排水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受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第十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门机构,可以开展排水许可审查、档案管理、监督指导排水户排水行为等工作,并协助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排水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 ||
8 | 行政检查 | 对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 银川市城市管理局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在检查中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的行业监管,对重要燃气设施和燃气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监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 ||
9 | 行政检查 | 对供热、供水等相关单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银川市城市管理局 |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2022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20号)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开发)单位以及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检验、供热等相关单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