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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46/2020-0002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网络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2020-04-28
责任部门:银川市网络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20-04-28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网络信息化局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网络信息化局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

《银川市网络信息化局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经2020年第4次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银川市网络信息化局    

2020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网络信息化局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网信局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范分散采购行为,依据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银川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财发〔2017〕3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分散采购是指单位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改革的通知》(银政办发〔2014〕122号)《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财发〔2019〕44号)规定的采购项目,以及经有关程序批准,超过采购限额标准采取分散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

第三条 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法定组织形式,其采购方式和执行程序应符合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银川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并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廉洁高效、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为规范管理,成立市网信局政府分散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分散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邀请法律顾问及市财政局管理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分散采购可以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六条 自行组织分散采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依法组织采购的能力,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组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能力。

第七条 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应当在银川市财政局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名单中进行选择,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分散采购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参与竞争性谈判、询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原则上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特殊情况下,有两家供应商的,可以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询价;只有一家供应商的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九条 分散采购应由需求科室、中心提出采购意向,填报《银川市网络信息化局政府分散采购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撰写采购方案,采购方案中应包含:1.项目概况;2.采购内容;3.采购方式及理由;4.采购预算;5.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6.采购实施计划。由需求科室、中心提请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提交分散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分散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求科室、中心所提供的采购方案,对外发布采购信息,告知采购项目技术、质量、限价等相关内容及投标时间、地点,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供应商递交的报价单或投标文件,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谈判确定满足条件的供应商,按最低评标价或综合评分法确定供应商,并形成会议纪要留存。

第十一条 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分散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单位政府分散采购工作,对单位政府分散采购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妥善保存每项分散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十三条 分散采购需求科室、中心在采购结束后,应及时将分散采购项目有关数据报送至财务人员,财务人员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按季度在线编报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银川市网络信息化局政府分散采购审批表.doc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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