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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87715J/2026-0001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18 |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10 |
| 名 称: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五批)暨调整部分泌尿系统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 ||
各县(市)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宁东社保中心,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五批)暨调整部分泌尿系统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宁医保发〔2025〕77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透析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规范,促进区域间价格相对均衡,规范透析治疗收费,切实减轻透析群众经济负担,选取血液透析费、血液透析滤过费、血液灌流费、血液透析灌流费开展价格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范围及内容
(一)本次治理项目严格对照国家医保局印发《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整合对接现行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停用与新版项目存在映射关系的“血液透析”等11个现行项目。
(二)本次治理项目价格参照自治区医保局的三甲A类价格及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水平,调整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血液透析费、血液透析滤过费、血液灌流费、血液透析灌流费等4项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血液滤过费执行新版项目政府指导价。
二、有关要求
(一)实施范围
治理调整后的相关项目价格为银川市范围内三级甲等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可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不得上浮。自治区属、银川市属三级乙等及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B类收费标准;县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C类收费标准。
(二)集采要求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止血材料类、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办发〔2024〕54号)要求,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协议量完成后,仍应优先采购使用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
(三)价格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信息维护
各县(市)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宁东社会事务局、市医保中心负责通知并督促各自管辖的公立医疗机构做好价格信息维护工作,密切关注治理调整后项目的服务量和总费用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涨价。
(五)舆情监测和应对预案
各县(市)区医保局要提前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预案,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及时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舆情风险,及时向市医保、卫健部门上报舆情发展处置情况,以确保价格规范治理平稳有序。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7月20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相关规定与现行肾透析医保支付政策存在衔接不畅或尚未完全到位之处,则涉及部分待肾透析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后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调价明细表
2.停用项目汇总表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1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