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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87715J/2026-0001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05 |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10 |
| 名 称: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整合护理、产科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
各县(市)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宁东社保中心,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整合护理、产科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宁医保发〔2025〕78号)要求,现对我市现行护理、产科、临床量表、器官移植、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整合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范围及内容
(一)新设立护理、产科、临床量表、器官移植、部分中医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规范整合护理类项目22项,产科类项目30项,临床量表类项目2项,器官移植类项目12项,中医针法类项目10项,中医外治类项目 18 项,中医灸法、拔罐、推拿类项目18项。具体项目价格详见《规范整合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附件 1-7)
(二)统一六岁(含)以下儿童加收政策
所有新设立项目中,凡加收项中明确儿童加收的,加收幅度不高于30%(指在主项目和扩展项基础上加收,不得在加收项基础上加收)。六岁及以下儿童的范围为六周岁以下(含生日当天)的儿童。如:2020年1月1日出生的儿童,2026年1月1日(含)前,均在加收政策范围内;2026年1月2日起,不属加收政策范围。住院期间儿童跨六岁年龄段,相关收费以住院发生费用时的日期为准。调整后的儿童医疗服务价格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单价 20元(含)以下的保留到角,单价20元以上的保留到元。鼓励各医院通过加强管理、优化结构、降低成本,在规定的加收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
(三)停用部分现行项目
停用与拟整合类别存在映射关系、以及不符合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求的项目,合计385项(详见附件8),被停用项目自通知执行之日起不得向患者收费。
二、有关要求
(一)实施范围
治理调整后的相关项目价格为银川市范围内三级甲等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可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不得上浮。自治区属、银川市属三级乙等及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B类收费标准;县级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C类收费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按C类收费标准下浮10%执行。
(二)价格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信息维护
各县(市)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宁东社会事务局、市医保中心负责通知并督促各自管辖的公立医疗机构做好价格信息维护工作,密切关注治理调整后项目的服务量和总费用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涨价。
(四)医保支付政策
医保属性为“否”的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医保属性为“是”或明确医保限定的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原则上以各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指导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指导价格)以内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高于医保支付标准(指导价格)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由患者自付或各类补充保险支付。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以实际收费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五)舆情监测和应对预案
各县(市)区医保局要提前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预案,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及时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舆情风险,及时向市医保、卫健部门上报舆情发展处置情况,以确保价格规范治理平稳有序。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0日起实施。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表
2.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表
3.临床量表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表
4.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表
5.中医针刺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表
6.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表
7.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规范价格表
8.停用项目汇总表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