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医疗保障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0MB1887715J/2026-0001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2025-08-11
责任部门: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6-06-10
名 称: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暨开展第四批价格治理的通知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暨开展第四批价格治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宁东社保中心,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暨开展第四批价格治理的通知》(宁医保发〔2025〕74号)要求,为加快建立以医疗服务为主导的收费机制,引导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同时确保医保基金可持续运行、减轻群众费用负担。经研究,将规范整合全区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开展价格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范围及内容

对照国家立项指南,将我市放射检查类项目整合为26个主项目、37 个加收项、30 个扩展项(详见附件 1),同步停用“普通透视”等 265 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实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检查价格,仅在患者确有需求且知情同意下方可收取费用。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执行的相关放射检查价格减收5元。

二、有关要求

一)实施范围

治理调整后的相关项目价格为银川市范围内三级甲等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可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不得上浮。自治区属、银川市属三级乙等及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B类收费标准;县级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C类收费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按C类收费标准下浮10%执行。

(二)价格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信息维护

各县(市)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宁东社会事务局、市医保中心负责通知并督促各自管辖的公立医疗机构做好价格信息维护工作,密切关注治理调整后项目的服务量和总费用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涨价。

(四)医保支付标准

以各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以我区各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指导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指导价格)以内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高于医保支付标准(指导价格)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由患者自付或各类补充保险支付。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以实际收费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五)舆情监测和应对预案

各县(市)区医保局要提前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预案,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及时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舆情风险,及时向市医保、卫健部门上报舆情发展处置情况,以确保价格规范治理平稳有序。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5日起实施。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调价明细表 

          2.停用项目汇总表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11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