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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87715J/2026-0001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11 |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10 |
| 名 称: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执行超声检查等21类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暨落实年度价格动态调整的通知 |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宁东社保中心,各三级甲等以下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5 年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5〕104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执行超声检查等21类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暨落实年度价格动态调整的通知》(宁医保发〔2025〕139 号)精神,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超声检查类、妇科类、物理治疗类等2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要求,经研究,决定执行我市超声检查等21类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明确医保支付类别,并同步落实年度价格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超声检查、妇科等21类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新设立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3项,停用原价格项目95项(详见附件1、22)。
(二)新设立妇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85项,停用原价格项目268项(详见附件2、23)。
(三)新设立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项,停用原价格项目87项(详见附件3、24)。
(四)新设立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项,停用原价格项目46项(详见附件4、25)。
(五)新设立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9项,停用原价格项目24项(详见附件5、26)。
(六)新设立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6项,停用原价格项目12项(详见附件6、27)。
(七)新设立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6项,停用原价格项目117项(详见附件7、28)。
(八)新设立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项,停用原价格项目54项(详见附件8、29)。
(九)新设立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7项,停用原价格项目64项(详见附件9、30)。
(十)新设立精神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项,停用原价格项目25项(详见附件10、31)。
(十一)新设立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25项,停用原价格项目556项(详见附件11、32)。
(十二)新设立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5项,停用原价格项目93项(详见附件12、33)。
(十三)新设立呼吸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68项,停用原价格项目190项(详见附件13、34)。
(十四)新设立消化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0项,停用原价格项目575项(详见附件14、35)。
(十五)新设立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8项,停用原价格项目406项(详见附件15、36)。
(十六)新设立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1项,停用原价格项目45项(详见附件16、37)。
(十七)新设立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53项,停用原价格项目326项(详见附件17、38)。
(十八)新设立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29项,停用原价格项目400项(详见附件18、39)。
(十九)新设立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82项,停用原价格项目427项(详见附件19、40)。
(二十)新设立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64项,停用原价格项目439项(详见附件20、41)。
(二十一)新设立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2项,停用原价格项目169项(详见附件21、42)。
各三级甲等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应遵照新设立的21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新旧价格项目版本过渡阶段,原价格项目对应的“除外耗材”,且未纳入新价格项目基础物耗范围的,仍可单独收费。
二、实施范围
治理调整后的相关项目价格为银川市范围内三级甲等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可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不得上浮。自治区属、银川市属三级乙等及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B类收费标准;县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C类收费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按C类收费标准下浮10%执行。
三、统一六岁及以下儿童加收政策
所有新设立项目中,凡加收项中明确儿童加收的,加收幅度不高于30%(指在主项目和扩展项基础上加收,不得在加收项基础上加收)。六岁及以下儿童的范围指6周岁及以下,即出生至7周岁生日当天属于儿童加收政策范围。例如,患者2020年1月1日出生,2027年1月2日0时后门诊或住院的,不再执行儿童加收政策。住院期间儿童跨六岁年龄段,相关收费以住院发生费用时的日期为准。调整后的儿童医疗服务价格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单价20元(含)以下的保留到角,单价20元以上的保留到元。鼓励各医院通过加强管理、优化结构、降低成本,在规定的加收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整合护理、产科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银医保发〔2025〕56号)中涉及儿童加收项目也按此口径执行。
四、相关医保支付政策
医保属性确定为“否”的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医保属性为“是”或明确医保限定的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原则上以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指导价格进行支付,所有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本通知所定项目价格。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以实际收费价格进行支付。
五、相关要求
(一)价格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医疗机构未按照《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全区实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69号)确定收费标准级别目录执行的,在新版价格项目实施时及时修正。
(二)做好价格信息维护
各县(市)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宁东社会事务局、市医保中心负责通知并督促各自管辖的公立医疗机构做好价格信息维护工作,密切关注治理调整后项目的服务量和总费用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涨价。
(三)依法依规提供医疗服务
为支持新技术、新业务在临床应用,本次价格项目制定了相应价格政策,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新业务要严格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技术评估和论证,确保新技术、新业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或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同时,应加强内部管理和人员培训,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安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提高舆情动态监测及应对水平
各县(市)区医保局要提前做好舆情监测和制订应对预案,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及时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舆情风险,及时向市医保、卫健部门上报舆情发展处置情况,以确保价格规范治理平稳有序。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拟于2026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银川市将根据自治区相关规定和实际运行情况适时优化调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试行)
2.妇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试行)
3.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试行)
4.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试行)
5.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试行)
6.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试行)
7.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试行)
8.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试行)
9.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试行)
10.精神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试行)
11.眼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试行)
12.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表(试行)
13.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试行)
14.消化系统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试行)
15.泌尿系统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试行)
16.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试行)
17.体被系统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试行)
18.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试行)
19.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试行)
20.耳鼻喉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试行)
21.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试行)
22.停用超声检查类价格项目表
23.停用妇科类价格项目表
24.停用放射治疗类价格项目表
25.停用血液系统类价格项目表
26.停用中医骨伤类价格项目表
27.停用中医特殊疗法类价格项目表
28.停用综合诊查类价格项目表
29.停用麻醉类价格项目表
30.停用康复类价格项目表
31.停用精神类价格项目表
32.停用眼科类价格项目表
33.停用疝、甲乳类价格项目表
34.停用呼吸系统类价格项目表
35.停用消化系统类价格项目表
36.停用泌尿系统类价格项目表
37.停用美容整形类价格项目表
38.停用体被系统类价格项目表
39.停用心血管系统类价格项目表
40.停用神经系统类价格项目表
41.停用耳鼻喉科价格项目表
42.停用物理治疗类价格项目表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 年 3月 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