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快速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医疗保障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 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87715J/2026-0002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13 |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10 |
| 名 称: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六批)暨停用部分价格项目的通知 | ||
各县(市)区医保局、宁东社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治理(第六批)暨停用部分价格项目的通知》(宁医保发〔2025〕92号)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决定下调连续动态血糖监测等2项项目价格,并停用高清喷墨彩色打印胶片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调2项项目价格
下调连续动态血糖监测、结核分支杆菌rpoB基因和突变检测项目价格。
二、停用高清喷墨打印医用彩色胶片项目
停用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高清喷墨打印医用彩色胶片)项目;删除病理检查、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等类别的说明项“高清喷墨打印医用彩色胶片20元”的表述。项目和说明停用后,全区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由此减少的合理成本将在落地国家新版价格项目时统筹考虑。
三、有关要求
(一)实施范围
治理调整后的相关项目价格为银川市范围内三级甲等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可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不得上浮。自治区属、银川市属三级乙等及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B类收费标准;县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C类收费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按C类收费标准下浮10%执行。
(二)价格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信息维护
各县(市)区医保局、宁东社会事务局、市医保中心负责通知并督促各自管辖的公立医疗机构做好价格信息维护工作,密切关注治理调整后项目的服务量和总费用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涨价。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5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第六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暨停用价格项目明细表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1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