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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87715J/2022-0001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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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27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2-07-27 |
名 称: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2022年银川市医疗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银川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服务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围绕以医疗保障政务公开促法治、促服务、促规范、强化支撑保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以政务公开助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加强涉及民营医疗机构的信息公开。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增强政策制定实施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重点针对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高度关注的政策措施,提振市场主体(民营医疗机构)信心。维护政令统一,推动政策落实不偏不倚、准确到位,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加强涉及市场行为的信息公开
1.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项公开规定,依法公开和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要求,排查医疗保障领域违规变相许可行为,真正实现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
2.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中关于行政执法公开的规定,落实医疗保障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规定公开工作,及时公开医疗保障权责清单。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的依据,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在阳光下执法”。
(三)加强涉及财政领域的信息公开。深化全市财政预决算公开,优化调整公开范围、内容、方式、精度和格式要求,定期对预决算报表进行全面核查、公布结果,打造“阳光财政”。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常态公开。正确适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在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单列“收费标准”一栏并注明收费标准和收费要求等,并与政策法规人员和法律顾问等沟通衔接后,及时进行修订更新。目前,我局无行政收费项目。
(四)加强涉及扩大投资的信息公开。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自治区、银川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做好医疗保障服务扩大有效投资政策文件及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二、以政务公开促进医疗保障业务工作
(五)抓好医疗保障疫情防控信息公开。严格执行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各项制度,与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医保局下达的医疗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指令有序衔接、保持一致,充分发挥市政府门户网站医保局栏目政务公开第一平台作用,依法、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持续发布医疗保障疫情防控(疫苗费用拨付)信息,密切关注、扎实做好医疗保障舆论引导工作。
(六)抓好医疗保障促进稳岗就业信息公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医保局栏目和医疗保障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多元化发布推送医疗保障服务就业的信息,让医疗保障政策文件落得快、落得准、落得实。根据管理或服务对象的不同特点,特别是整体文化水平、信息化获取资讯便利程度、特殊障碍群体、地域分布等情况,以非信息化的传统方式和手段,针对特定领域、特定区域、特定人群开展多样化、个性化、精准化传递医疗保障信息,努力实现全民参保,促进就业创业。
(七)抓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1.建立制度细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要求,我局将对照相关国家和自治区医保局出台的制度细则,围绕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或者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需要重点监管的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督促市医保中心建立专门制度,依法公开各类医疗保障信息。强化社会监督,畅通投诉渠道,对因市医保中心未依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损害企业群众权益的行为,经查实将限期整改。
2.修订清单目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全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0〕15号)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我局将对照相关国家和自治区医保局出台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修订完善医疗保障领域政务公开清单目录,报送银川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
三、以政务公开推进医疗保障法治建设
(八)抓好医疗保障领域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动态更新银川市政府规章库,稳步推进政府规章历史文本收录。严格落实“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原则,对市医保局起草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及我局自行制发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每年11月底前梳理并提出清理建议,经公开征求意见、评估、审核论证并协商一致后,提出清理意见报市司法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通知》形式公布清理结果。新起草的医疗保障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性文件,按公开要求将起草说明、政策图解和正式文件同步提交审签,政策图解在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
(九)抓好政策集中公开成果运用。以完整准确、动态更新的现行有效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为医保局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编制各类权责清单提供基本依据,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制度规定,监督市医疗保障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按要求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医保局“机构职能”栏目公布各科室办公电话并写明工作时间,及时动态管理、更新调整,全面展现政府机构配置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十)抓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结合医疗保障工作实际,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格式文书”为基准模板,合理合规合法、按时按期规范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医疗保障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网络申请”外,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当面等方式提交的医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其他附件等)及市医保局出具的登记回执、答复文书等,全部录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平台”备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32号)要求,认真执行医疗保障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依法审理医疗保障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
四、以政务公开促进医疗保障政策宣传
(十一)抓好政策精准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对医疗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性文件进行多元化精准解读,并在上网文件和政策解读页面下方显著位置公开市医疗保障局政策咨询办公电话和工作时间。综合选用视频动漫、场景演示和专家访谈会等可视、可读、可听的解读形式,配以医疗保障案例、数据,切实把医疗保障政策“传达到、讲清楚”,做到图文解读占比不低于80%,且最迟在文件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上网。积极探索采取语音解读形式与文件同步发布,提高医疗保障政策传播力。
(十二)抓好政策咨询服务。采取线下与线上、人工客服与智能电子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群众提供服务。线下我局将积极配合银川市和各县(市)区实体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银川市政策咨询导引综合服务站”,做好医疗保障政策咨询服务。线上配合银川市智慧城市指挥中心做好“银川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专号医疗保障政策咨询解答工作。
(十三)稳妥开展政府开放活动。全面落实《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落实全区“政府开放日”工作方案的通知》(银政公开办发〔2021〕2号)要求,按照“制定方案、发布公告、组织实施、报送结果(包括活动内容、现场图片等)”原则,结合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和重点任务、重大活动以及阶段性工作安排,定向推送企业群众走近医疗保障,及时发放市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社会评议调查问卷并公示结果。同时,借助医疗保障局政府开放活动,通过悬挂条幅、发放折页、咨询讲解,全方位、多形式开展医疗保障政务公开宣传工作。
五、以公开实现医疗保障规范化
(十四)严格执行公开制度。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总纲,严格执行《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务信息发布规程》(宁政公开办发〔2020〕1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宁政公开办发〔2020〕23号)和《关于印发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函〔2022〕7号)等系列制度,坚持“涉密信息不公开、敏感信息不上网、隐私信息要遮掩”原则,在医疗保障公开工作中增强规范意识和保密意识,对拟公开的医疗保障政府信息在源头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和涉敏审核,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防范数据汇聚引发泄密风险和开源信息泄密失密。按照《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务信息发布审查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银政公开办发〔2022〕6号)“三审三校”原则,以线下与线上、纸质与电子相结合方式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医保局栏目和医保微信公众号拟公开政务信息的审查和审校发布工作。
(十五)切实加强公开信息管理和保护。准确把握不同类型公开要求,统筹考量公开目的、公开效果、后续影响等因素,科学合理开展医疗保障信息公开。公开内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广泛知晓的,可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公开。公开内容涉及部分特定群体,或者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在特定范围内公示的,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从严审核、审慎发布参保群众信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依法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对公开信息内容里含有公民身份号码、手机号码、家庭住址、银行账号或卡号、出生日期、财产状况、私家车牌号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时采用删除、去标识化或遮盖等手段妥善处置处理,依法依规科学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和范围,防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切实推动法定公开事项公开到位、法定不公开事项保护到位。
(十六)强化公开平台建设。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加强市政府门户网站医保局栏目和市医保局政务新媒体内容管理,强化网站稿源互通,协同保障政务新媒体内容建设,提高信息原创比例。全面落实《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落实落细政府系统网络工作群清理,每半年报送一次医保局清理报表。
六、加强医疗保障政务公开工作保障
(十七)压实医疗保障政务公开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医疗保障领域政务公开的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政务舆情回应主体责任,在发布医疗保障重大政策的同时做好解读工作,主动解疑释惑,积极引导舆论,有效管理预期。充分评估医疗保障重大政策本身可能带来的各种影响,以及时机和形势可能产生的附加作用,避免发生误解误读。积极主动与宣传、网信等部门联系沟通,加强医疗保障政务舆情监测和风险研判,前瞻性做好引导工作,及时发出权威声音,保持正确舆论导向,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定点医药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关切,助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营造良好医疗保障发展氛围。
(十八)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履行医疗保障政务公开法定职责,加强工作指导,积极主动帮助各县(市)区医保局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及时总结、归纳、提炼和报送医疗保障政务公开典型经验,提升“宁夏政府网”“中国政府网”稿件采用数量。在向社会发布排名结果或问题通报,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并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