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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公告

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inchuan.gov.cn 2023-11-10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单位

(三)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东楼328

(四)联系电话:0951-6888742

二、行政执法职责

(一)行政处罚

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3.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等情形的处罚(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等情形的处罚(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5.缴费单位迟延缴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6.对个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骗取医保基金违法行为的处罚

7.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8.对定点医疗、医药机构的处罚

9.对医保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处罚

10.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二)行政强制

1.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会保险基金相关资料予以封存(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三)行政检查

1.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

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3.社会保险稽核(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4.对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5.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6.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7.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四)其他类别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其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三、行政执法权限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对下列事项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城镇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保)。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城镇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保)。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等情形的处罚(城镇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保)。

(四)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等情形的处罚(城镇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保)。

(五)缴费单位迟延缴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城镇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保)。

(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会保险基金相关资料予以封存(城镇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保)。

(五)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

(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城镇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保)。

(七)社会保险稽核(城镇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保)。

(八)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医疗保障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二)行政法规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三)部门规章

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2.《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3.《社会保障稽核办法》(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4.《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2号)

5.《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

6.《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4号)

(四)地方政府规章

1.《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7年97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55号)

3.《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78号)

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22年第118号)

五、行政执法监督投诉和救济渠道

(一)行政执法监督和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951-6888745/6888742  0951-5555149

信函投诉:ylbzjd@163.com

(二)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处罚对象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15日内予以履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处罚对象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15日内予以履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银川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行政执法程序

1.银川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检查流程图




2.银川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1.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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