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行政机关: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雷静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
受委托组织:银川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鉴之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北街177号市民大厅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医疗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确立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力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银川市医疗保障局委托银川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行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等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对银川市行政区域范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事项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事项:
(一)医疗保障行政监督检查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行使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二)行政处罚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1.委托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组织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追究受委托组织的责任;
3.受委托组织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组织在履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
5.受委托组织须主动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6.受委托组织须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制作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文书,建立执法案件档案归档存储;
7.受委托组织对监督检查结果应形成监督检查报告;
8. 受委托组织应及时向委托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行政机关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在委托执法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或机构体制发生变化的,双方按照新的相关规定重新签订委托书对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作出相应变更或补充。)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由委托行政机关报本级法制机构备案一份。
委托行政机关: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30日
受委托组织:银川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