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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49/2020-00046 发布日期:2020-09-03
发布机构: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部门: 市医保局基金监管和医药价格管理科
名 称: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60号关于适度放宽医保专科用药和诊疗技术核销范围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60号关于适度放宽医保专科用药和诊疗技术核销范围的建议的答复

王炳彦、周福琦、刘向东、秦立红、拜立根、原立军、丁凯、丁江、杨银生等人大代表

提出的关于适度放宽医保专科用药和诊疗技术核销范围的建议收悉。市医保局在接到代表的建议后,组织人员就做好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调研论证,制定了办理方案,指定由张云飞负责办理落实。办理过程中,于8月13日约见了建议代表,深入了解了有关情况,听取了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办理结束后,告知并征求了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经李晓鹏分管副市长和王光英局长审核同意,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度放宽诊疗技术核销范围

 原劳动保障部等7部门制定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了医保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指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除了非疾病治疗和辅助性治疗等项目外,其余符合规定的治疗性项目可由医保基金予以支付,具体支付范围和比例由当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统筹确定。

 根据原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和计生委《关于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17〕17号)的规定,对公立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和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准入由自治区卫健部门进行管理。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的规定,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因此,对代表们提出适度放宽诊疗技术核销范围的建议,如属于公立医疗机构的,应当先由自治区卫健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试剂、耗材和设备,以及临床应用价值等进行评估,提出是否准入的意见;而后由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健部门负责审核确定新增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等,并确定价格水平,向社会公布。下一步,我局将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临床应用广泛等原则,积极向自治区医保局建议,并配合自治区医保局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推荐、评价、选定工作。

二、关于适度放宽医保专科用药核销范围

 原劳动保障部等七部委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22号)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纳入条件、评审机制、调整机制和工作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我国上市的所有药品,只有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条件,并经过严格的专家评审程序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医保局2019年启动了新一轮的医保目录调整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在制定医保药品目录审评阶段,专家在参考国内外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经验和临床诊疗指南、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药品说明书等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对部分价格昂贵、易滥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提出限定支付范围,以加强药品的临床使用管理。其中,对银杏叶注射液的限定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限缺血性心脑血管疾病急性期住院患者;限耳部血流及神经障碍患者。支付不超过14天”。目前,各地均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目录和相关政策规定落实执行。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张云飞    0951-5556537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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