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医疗保障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议案建议提案办理

索 引 号:11640100MB1887715J/2023-00074 发布日期:2023-09-14
发布机构: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1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1号建议的答复

邓娇、丁雪松、沈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实施)儿童重大疾病救助的建议收悉。该建议由市医疗保障局承办,市民政局协办。市医疗保障局在接到代表的建议后,组织人员就做好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调研论证,制定了办理方案,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专题会议研究通过,指定由市医保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陈君负责办理落实。办理过程中,于4月26日约见了提建议的代表,深入了解了有关情况,听取了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办理结束后,告知并征求了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经市医保局雷静局长审核同意,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银川市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2011年8月,银川市卫生局为进一步做好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53号)和《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实施方案》(宁卫医政〔2011〕227号)文件精神,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了《银川市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实施方案》,并确定了自治区人民医院和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含宁医附院心脑血管病医院)2家医疗机构作为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宁夏城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和《宁夏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范围内的人群为医疗救助对象,在这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才能享受到《银川市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中的政策,所以区外就医,包括市内其他定点医院就诊均不能享受该政策。

二、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

(一)基本医保。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规定,全区已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在一级、二级、三乙、三甲医院住院费用政策报销比例分别为90%、87%、75%、55%,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700元、1000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二)大病保险。2014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91号)精神,《银川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银政办发〔2014〕30号)印发执行,银川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在城乡居民医保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乡居民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保障。银川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0000元,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3000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今后随着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进行动态调整。根据年度个人负担合理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分8段按不同比例报销,报销比例在60%以上,报销时,对20种大病(参保居民患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重大疾病)提高1-2个百分比。

(三)医疗救助。2018年,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健康扶贫若干政策的意见》等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18〕2号),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对各类困难群体救助方式及标准进行详细明确。

202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2〕1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23号)等文件的印发,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具有自治区户籍的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为救助对象,采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助,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给予补助等方式。

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水平。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不设救助起付标准,分别按照100%、80%的比例给予基本救助,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对规范转诊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累计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3000元以上的费用,给予70%的倾斜救助,年度倾斜救助限额为11万元。低保边缘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起付标准分别为3000元、7000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部分按照70%、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6万元。

2023年,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宁夏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宁民规发〔2023〕14号)、《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印发医疗救助经办规程的通知》(宁医保发〔2023〕102号)。

目前,城乡居民参保人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城乡居民参保人的住院费用个人负担显著降低,在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了一站式结算,异地就医时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也可以实现直接结算。

三、充分发挥民政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

对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困难群体,还有民政救助兜底保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宁政发〔2016〕16号),对具有当地户籍或者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困难的,如符合低保、医疗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条件,则协助其申请,如需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等形式给予帮助的,及时转介。

综上所述,现有医疗保障和民政救助已覆盖建议所提的内容,并且待遇保障水平高于《银川市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下一步,医保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医保政策宣传,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到参加医保的重要性,对医疗保障工作有更加深入的认识和了解,提升群众政策知晓率,营造“人人参与医保、人人共享医保、人人满意医保”的良好氛围,强化与民政部门数据共享,加强对困难儿童的救助保障。民政部门将提高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覆盖率,大力开展儿童之家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加强市、县、乡、村“四级贯通”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加大对三类儿童走访力度,及时掌握特殊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监护等情况,确保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应享尽享。

联系人及电话:韩宗丞,6888647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6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