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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87715J/2024-00045 | 发布日期: | 2024-09-02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 名 称: | 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80号提案协办的答复 | ||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就章玉明委员提出的关于优化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促进银川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落实生育保险政策措施,支持生育政策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津贴方面,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此外,对于未实现稳定就业女性,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范围。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自治区于2019年出台了《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19〕9号),实现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和管理,统筹层次一致,生育待遇保障水平稳步提高。2019年11月,自治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19〕4号),完成了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政策。
二、落实生育保险待遇,确保应享尽享
目前,国家对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进一步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政府令第97号)明确,女职工依法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自治区增加的产假60天,充分保障我市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
三、新生婴儿“出生即参保”
新生婴儿出生后,其监护人可自婴儿出生之日半年内按规定为新生婴儿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新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四、不断优化减化流程,扎实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
医保经办机构和“两定”机构广泛宣传生育保障待遇政策,对申请报销生育医药费、申请生育津贴的参保人员认真解读生育政策以及如何申请办理医药费报销、生育待遇申请等手续,并简化报销程序,一次性办结所有手续,“一站式”结算,最大限度为参保人员提供便利,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待遇,切实保障参保群众生育保险权益。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银川市医保局将进一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政策,不断提升生育保险服务效能,切实保障参保群众生育权益,持续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共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一是探索将辅助生殖纳入职工医保支付范围,助力和促进人口健康发展。二是探索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三是推进高效办成“生育津贴一件事”,为参保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
联系人及电话:韩宗丞 6888647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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