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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640100-149/2020-00008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责任部门: | 市医保局基金监管和医药价格管理科 |
| 名 称: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 ||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银党办〔2019〕61号),银川市医疗保障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的名称(全称)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二、负责人
雷静
三、执法区域
银川市辖区
四、执法类别
医疗保障管理
五、执法职责和权限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对下列事项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城镇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保)。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城镇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保)。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等情形的处罚(城镇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保)。
(四)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等情形的处罚(城镇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保)。
(五)缴费单位迟延缴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城镇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保)。
(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会保险基金相关资料予以封存(城镇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保)。
(五)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
(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城镇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保)。
(七)社会保险稽核(城镇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保)。
(八)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医疗保障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行政法规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三)部门规章
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2.《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3.《社会保障稽核办法》(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四)地方政府规章
1.《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政府令2007年97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政府令2013年第55号
3.《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政府令2015年78号
七、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北街177号市民大厅F区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12345、0951-555653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