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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49/2020-00051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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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责任部门: | 市医保局基金监管科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医疗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局机关各科室,市社保中心: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和银川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银川市医疗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7日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9〕5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 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指银川市医疗保障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依法对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局其他领导及市社保中心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社保中心分管负责人及局属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和市社保中心相关业务科室密切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一般应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部署的专项监督检查;
(三)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督办或其他执法部门移送案件;
(四)投诉举报、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五)在投诉举报、随机抽查发现案件线索和专项检查中需要延伸检查的;
(六)发生突发性事件。
第七条 通过电子政务外网使用宁夏“互联网+监管”平台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应用,开展医保基金监管工作。
第八条 统筹建立“一单两库”,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统一的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二)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统筹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各层级、与部门职责相对应、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定点协议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主体,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检查对象名录库由本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双随机、一公开”办公室)牵头建设、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
(三)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由局机关及市社保中心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构成,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第三方机构、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所有随机抽查事项共用1个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并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定期更新。
第九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责任分工如下
(一)局办公室主要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协调、汇总上报、监督实施和信息公开发布工作;
(二)“双随机、一公开”办公室负责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与维护、动态调整好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局属各科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随机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结果录入等工作。
第十条 局机关各科室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的职责分工,统筹制定抽查计划,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每年2月底前向“双随机、一公开”办公室提交本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办公室汇总形成本局每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并经局党组会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双随机”应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进行随机匹配。
(二)根据工作需要,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被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确有其他重要事项无法参加的,在下发任务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重新进行随机抽取或进行个别替换。
(三)重大执法事项抽取过程中应由“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进行监督,根据工作情况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和检查对象代表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实施随机抽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实施随机检查抽查前,“双随机”抽查发起科室负责人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并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二)随机抽查过程中,对涉及专业性强的领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问题发现能力,实现全过程留痕。
(三)随机检查结束后,“双随机”抽查发起科室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出、谁录入”的原则,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系统,并以书面形式将检查结果报“双随机、一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随机抽查结束后“双随机、一公开”办公室会同局办公室将抽查情况及处理结果通过“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宁夏“互联网+监管”平台等多种渠道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着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四条 “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
(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根据年度检查工作安排,确定一定比例检查对象进行随机抽查;
(三)对同一抽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一次性完成;
(四)对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可加大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发起、实施和结果公示运用等均要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结束后抽查发起科室将相关资料整理,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超出本局管辖权限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实施检查的科室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监督检查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给检查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串通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和执法检查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法治化进程,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业务培训。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形成良好的社会公众监督氛围。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银川市医疗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银川市医疗保障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3.银川市医疗保障局检查对象名录库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