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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49/2021-00084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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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责任部门: | 基金监管和医药价格管理科 |
名 称: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 |
局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监督,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行政效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银川市医疗保障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审委组成人员
主 任:朱丽莉
副主任:陈君、尤金亮
委 员:夏青、盛珍
案审委下设办公室,日常事务由基金监管和医药价格管理科承担。
二、案审委职责
(一)对本局做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理案审委办公室报送的案件。
(三)负责规定应当由案审委审理的案件。
三、案审委审理案件范围
(一)拟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壹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二)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调查处理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四)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五)拟处以暂停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案件;
(六)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七)在实践中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在理解、适用上遇到的亟待研究解决的案件;
(八)单位行政负责人或案审委主任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四、案审委会议程序及讨论内容
(一)案审委会议程序
会议由案审委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及提出处理建议;案件审核人员发表对案件的审核意见;参加会议人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主体、违法事实和证据、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案件处理等内容进行审议,并逐一发表意见;案审委主任或者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综合案件情况及相关意见作出结论性意见。
(二)案审委讨论内容
本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五、案审委制度规定
(一)案审委会议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案审委会议由案审委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必须经案审委 2/3 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参加会议人员包括案审委主任、副主任、委员、案件承办人员、案件审核人员。根据办案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及局法律顾问参加会议。
(二)案审委决定须经参加案审委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通过。有不同意见可保留并记录在卷。案审委当场不能形成一致决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暂不作出决定、另行审理。
(三)案审委委员遇有规定应当回避时,应当主动提出,并报主任决定。
(四)在召开案件审理会议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并将《集体讨论记录》归入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集体讨论记录》上逐页签名确认。
(五)案审委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当对案件办理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案件讨论情况。
六、案审委决定的实施
(一)对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违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违规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意见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
(六)其他结论性意见。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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