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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87715J/2026-00002 发布日期:2026-01-21
发布机构: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银川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公示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公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区市政府有关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部署,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5﹞5号)要求,结合银川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将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公示如下:

一、检查对象

银川市本级涉企检查对象为490家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检查计划表)。

二、检查方式及时间

2026年1月至2026年12月期间,采取线上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三、检查主要内容

市本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履行情况、医保政策执行情况、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等。

四、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三)《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医保业务的其他机构等被检查对象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地市级及以下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检查。

(四)《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行为、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务等进行监督。

五、其他事项

涉及上级医保部门线索转办、专项检查以及举报投诉等事项开展的计划外涉企行政检查,将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并及时在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新增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

附件:银川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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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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