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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12640100MB1417772U/2025-0001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智慧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成文日期:2025-08-04
责任部门:银川市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指挥中心 发布日期:2025-08-04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指挥中心指挥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指挥中心指挥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银川市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指挥中心指挥大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指挥中心

                                              2025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指挥中心指挥大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川市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指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规范运行,不断提升工作效能和科学管理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指挥大厅工作的人员(含信息化项目技术运维人员)和相关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一)联动和应急协调科:统筹指挥大厅日常管理事宜,负责指挥大厅固定资产、环境卫生、制度执行等工作。

(二)运维保障科:负责信息化项目技术运维人员的管理,指挥大厅设备设施的巡检与系统的升级、维护以及安全隐患的排查、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  

(三)运营指挥调度科:负责综合协调、临时进驻人员的管理及培训;

(四)服务评价科:负责回访、质检人员的管理及培训。

(五)值班长专项职责:每日值班长需例行对大厅巡检;如遇雨雪天气时,按中心值班值守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并及时向中心领导及联动和应急协调科报告实时情况。

(六)如遇参观、接待等相关活动时,各科室按照来访接待流程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确保活动顺利有效进行。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四条  所有人员应熟知指挥大厅管理办法,并严格遵守门禁制度,不得随意带领无关人员进入指挥大厅;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的,事先报联动和应急协调科批准。

第五条  指挥大厅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因公外出的,应提前向归口管理科室负责人报备;非因公外出的,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信息化项目技术运维人员的考勤由派驻公司负责,如有人员变更,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联动和应急协调科、运维保障科报备。

第六条  指挥大厅实行人员固定坐席制,按照“专人专用”原则,相关责任人使用办公设备应遵守操作规程,发现故障及时报告运维保障科,不得擅自维护。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严禁调换、转借、赠送、变卖、出租等行为。

第七条  主动加强安全知识学习,自觉增强安全意识,办公场所内禁止私接与工作无关的电器设备,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等,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如遇发生安全隐患,第一时间向联动和应急协调科、运维保障科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四章 办公秩序

第八条  指挥大厅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着装规范,不得穿短裤、吊带装、超短裙或其它奇装异服,不得穿拖鞋,不得浓妆艳抹、配戴形状夸张的耳环、项链等首饰。

第九条  上班时保持坐姿端正,不得半躺、斜躺或盘坐在椅子上,禁止从事与业务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大厅区域内禁止用餐及食用零食,自觉维护办公环境规范整洁,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摆放有序,私人物品自觉入柜,无关杂物随手清理。

第十一条  注意节能环保,节约用水用电用纸,充分利用电子网络办公,提倡文档双面打印。长时间离开或下班时要做到人走灯灭、设备关闭、电脑归位,减少资源消耗。

第十二条  尊重他人、团结协作,禁止在指挥大厅大声喧哗、吵闹、串岗闲聊或进行其他干扰工作秩序的行为,非工作必需会客一律引导至一楼会议室,时间把控需简短。

第十三条  禁止在指挥大厅内吸烟,如需吸烟,应前往指定吸烟区域。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十四条  指挥大厅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签订《银川市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指挥中心保密承诺书》,严格落实保密责任和保密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指挥大厅计算机设备连接政务专网和政务外网,使用时应严格遵守专网专用和计算机安全规范操作,防止网络攻击和病毒入侵。

(一)涉及消防、公安、120等专网的计算机设备,未经运维保障科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或更改系统配置;不得安装非工作软件、访问互联网或处理私人事务;不得连接个人手机或U盘、移动硬盘等外部设备。

(二)涉及政务外网的计算机设备,定期进行病毒扫描,保护计算机免受恶意软件的侵害,不得使用办公电脑传播计算机病毒、攻击其他网络和计算机系统,确保系统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联动和应急协调科、运营指挥调度科、运维保障科应组成督查小组,不定期对指挥大厅的人员管理和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当即整改,对多次违规的,呈报中心领导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保密承诺,过失或故意泄露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追责问责,其中:属中心在编干部的,报请中心党组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属第三方服务公司职工的,责令第三方服务公司给予批评教育、扣除绩效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原《银川市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指挥中心指挥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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