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综保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重大合同风险,经2017年5月8日第五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管理办法》,请严格遵照执行。
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5月17日
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重大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银川综保区管委会对外签订的我国合同法分则所列的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15种合同及相关框架协议等类型合同。
第二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合法有据的原则。
第三条 合同管理遵循业务处(室)起草、分管领导审批、党政办公室统一交由法律顾问审查把关、管委会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起草业务处(室)收集和保管合同档案、党政办公室备案等工作流程。
法律顾问收到合同后,应委派与合同内容相符的专业律师进行审查,并及时反馈审查意见。
第四条 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实行授权委托制度。
第五条 国家或行业有合同规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各业务处(室)应当在规范文本基础上拟定合同。
第六条 合同立项调查的有关业务处(室)、人员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资质、资信等情况。调查结束后,须及时向管委会有关领导汇报调查情况或者提交书面可行性调查报告。
第七条 合同专用章由管委会党政办公室统一保管,依照用印程序申请,经管委会法定代表人授权后使用。
第二章 合同审查
第八条 送审合同时,须附具合同审批单。
送审合同必须提供合同对方以下材料:
(一)合同对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企业不需要提供此证)、盖有工商登记部门档案章的公司当年或者上年度年检报告。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合同对方经营范围涉及安全、环保、消防、压力、爆炸物品等专营许可权相关证明资料。
(四)合同对方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文件,经营业绩资料、获奖情况、近三年签订同类合同等资料。
第九条 管委会各相关业务处(室)在审核合同时,对应审查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条款,审核意见或者标注的修改意见须明确具体。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核实合同价款并对合同价款的结算及支付方式承担审查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对方营业执照的内容:
(一)审查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当年度或者上年度工商管理部门的年检;
(二)对方经营范围涉及安全、环保、消防、压力、爆炸物品的专营许可权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许可证书、资质级别证书;
(三)审查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在对方的经营范围内。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对合同对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一)对方代理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审查是否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二)对方代理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外人员的,审查代理人是否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对方履约能力的内容:
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生产能力、运输能力、支付能力,必要时应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等相关的财务文件、经营业绩资料、参与政府有关单位的评比及获奖情况、近三年签订的同类主要合同情况等。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审查合同条款的内容:
(一)审查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是否是全称,简称是否统一;
(二)审查合同内容是否与有关会议纪要、招投标文件以及有关领导的指示相一致;
(三)审查合同语言是否简练,是否完全表达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合同语言逻辑关系是否严谨、清晰;
(四)审查合同中适用的法律和技术专业术语是否准确;
(五)审查新创设的特有词汇是否设置专款解释;
(六)合同中涉及数字时,是否有大小写,大小写是否一致;
(七)合同中涉及日期时,起始日和截止日是否明确。期限的设定是否受节假日或者公休日影响;
(八)合同中涉及“上下”、“高于”、“低于”等类似术语时本数是否涵盖在内;
(九)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具有资格或代理资格;
(十)审查合同份数,确认合同正本和副本是否完全一致。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已经实际履行,但没有签订合同的,应当及时补签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 洽谈合同中有关的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制图等文件资料属于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合同经修改和完善后,由合同起草业务处(室)持法律顾问部门签发的合同审批单呈送管委会主任签发,党政办公室依据管委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托书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八条 合同对方的资质、履约能力、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严禁签订规避法律规定、规避管委会有关规定的名不副实的“阴阳合同”。
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时,处(室)业务人员负责校对合同文本,合同文本经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签章手续,合同须加盖骑缝章或由各方当事人逐页进行签字确认。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除明确约定外,合同不得由第三人履行或者向第三人履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在未征得对方同意并形成书面协议时,不得将合同内容分解或肢解后交由第三人履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后,发现文字表述、数量、价款等错误并确需在合同上进行更正时,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第二十四条 各处(室)要求合同对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时,应当向合同对方书面送达支付违约金通知,并要求对方进行确认,允许合同对方提出异议并及时作出答复。必要时,须委托公证机关对违约的事实公证。
第二十五条 合同没有订立,财务处不得办理结算和支付手续;合同对方的名称与要求结算和支付款项的实际当事人不一致时,财务处不得支付合同款项。
财务处应当向办理合同款项结算和支付手续的对方当事人索取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第五章 合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依照签订合同的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合同中未明确的事宜须进一步明确时,应当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由第三人履行时,应当与原合同对方签订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的协议,并与新合同主体签订承继原合同对方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合同。
第二十九条 各处(室)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并履行合同审查手续,变更或解除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六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全面、不适当、不履行合同时,管委会有关处(室)应首先口头或者书面汇报分管领导,并向法律顾问征求法律意见。
第三十一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有关处(室)须报管委会法定代表人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有可能发生纠纷时,管委会有关处(室)应立即安排有关人员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下列证据:
(一)合同原件及合同附件;
(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三)协商解决纠纷涉及的有关电报、信函、传真、视听材料等;
(四)履行合同的有关票据、付款凭证等;
(五)其他应收集的相关证据。
第三十三条 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时,应当就协商的情况及时进行会议纪要,并要求合同对方在纪要上签注意见、签名。
第三十四条 已经调解解决的合同纠纷,财务处等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配合履行,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五条 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可能超过二年时,各业务处(室)应当安排专人通过挂号信件、邮政快件或者委托当地的公证机关对清欠的事实进行公证,及时接续诉讼时效。
第七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保管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合同档案资料。管委会各业务处(室)收集、整理和保管由其承办的合同档案。合同履行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合同档案应及时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三十七条 合同档案包括以下文件或资料:
(一)合同会签单;
(二)有关会议纪要;
(三)招投标文件;
(四)投标人的承诺;
(五)合同原件及合同附件;
(六)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协议;
(七)对方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合同的书面意见或者函件;
(八)双方就合同争议进行协商的往来函件;
(九)双方解决合同争议的有关会议纪要;
(十)催收欠款的通知书;
(十一)合同对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书等授权委托文件及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包括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其他合同档案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相关企业代建项目类签订合同的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