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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200/2020-0005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9-12-09
责任部门:党政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12-09
名 称: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川 综合保税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暂行)》

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川 综合保税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暂行)》

各部(室):

     现将《银川综合保税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大家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综合保税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银川综保区管委会公务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保障日常公务出行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公车管理规范透明、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综保区保留的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车辆要安装GPS统一喷涂“综保区公务”标识,严格实行“六定管理”(定点停放、定点加油、定点洗车、定点维修、定额管理、指定司机),由党政办公室按照集中出行、节约费用、分类使用的原则统筹调度安排,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车辆油料、保险、维修等工作,保证车况良好。

第二条  严格保留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1.机要通信用车。主要用于自治区、银川市党政机要文件、急办文件的领取,综保区党工委、管委会急办文件的报送等。

2.应急用车。用于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出行,党政机关临时召开紧急会议参会人员的出行,以及其它紧急事件的处置用车。

3.公务接待用车。主要用于自治区、银川市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视察、检查、参观综保区,自治区外机关、事业单位发函考察综保区,综保区重点对接客商考察综保区及干部职工上下班通勤等用车。

第三条  综保区公务出行保障范围以外开会及办理公务,自行选择出行方式的,按照《银川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报销出差交通费;不具备自行出行条件的,可申请使用公务用车,不予报销出差交通费。

第四条  用车申请人应根据领导批示、文件通知、任务安排等工作出行需求提出申请。凡乘坐公务车辆人员,必须填写《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派车单》,明确使用事由和目的地,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归档建立台账,并按月对车辆使用台账进行公示。

第五条  车辆运行所需燃油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发布)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17360号)要求,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根据行驶里程、百公里耗油量,按月监督审核燃油费用情况。

第六条  车辆维修定点服务商,原则上应在自治区或银川市明文指定的供应商名单中,综合考虑价格、设施及服务情况后,择优选择,并签订服务合同。车辆需要维修保养时,驾驶员提出申请,管理人员审核无误后报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到签约服务商处维修保养。对维修保养费用情况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建立台账,每半年公示一次。

第七条  无工作安排的车辆应停放在办公楼东侧固定停车场内。对下午因公务安排返回市区的车辆,鉴于综保区远离银川市区的实际情况,为节约费用、避免浪费,可固定停放于行政中心或其它经综保区管委会函商允许停放的政府机关停车场内。无任务公务车辆,下午下班中巴通勤车驶离单位10分钟后,方可驶离单位。

第八条  根据《银川综合保税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休息日、节假日期间,除安排接送值班人员的公务车辆不封停外,其它车辆严格按规定封停于办公楼东侧固定停车场内。

第九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管委会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端正工作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期间不得饮酒,严禁擅自出车和改变行车路线。

第十条  因公出车,凡违章操作、违犯交通法规、私自改变行车路线造成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视情节轻重按照银川市干部问责有关规定执行。产生罚款或赔偿费用的,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驾驶员借加油、修车谋取私利的,一经查实,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管委会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严禁公车私用或借机要、通信名义公车私用,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对用车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从个人交通补贴中扣除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  对其他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管理规定的情况,按照《银川市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租用车辆的,需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范围。租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保障。车辆租用处室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确认服务事项与质量,并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作为费用支付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车辆管理制度即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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