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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38/2013-0363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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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 2013-06-17 |
责任部门: |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 2013-06-17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机关各处室、分中心、办事处:
现将《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管理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的保障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促进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良性循环,切实减轻借款职工的还款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银川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含义
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委托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逐月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资金,通过内部转账方式直接抵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月还款额的一种还贷方式。
二、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单方或双方同时作为申请人申请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将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作为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抵扣账户。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本着自愿、协商原则办理。
三、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
(一)正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委托逐月提取还贷。
(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可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
1、申请人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时,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大于6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
2、住房公积金账户没有被冻结、没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四、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方式
委托逐月提取还贷采用一次委托、逐月抵还贷款本息的方式,由“中心”通过内部转账,每月从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直接划转与当月应还款额相等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借款人的贷款本息。划转的顺序为先划转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不足部分再从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
五、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办理程序
(一)正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配偶及其共有人可直接申请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应携带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到贷款所在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借款人与配偶也可以凭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相互委托代办。
(二)“中心”对借款人、配偶及其共有人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后,签订《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书》。
(三)“中心”在每月扣款日按规定进行抵还操作,直至委托终止。
(四)借款人及配偶在还清贷款本息前主动申请终止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须到贷款地“中心”填写《终止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表》。
六、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变更、暂停与终止
(一)逐月提取还贷委托人在委托期间因单位变动、婚姻关系变动、住房公积金停、缓缴的,须在变动后5日内到贷款所在地“中心”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变更手续。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时,只有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协议签订后配偶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变更委托提取还贷信息,并办理委托提取还贷变更手续。
若因委托提取还贷信息没有及时变更,而造成委托提取还贷未能操作或扣款不足,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贷款逾期等责任,由借款人和委托人承担。
(二)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的存储余额均不足当月应还款额时,“中心”暂停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方式,直到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再次大于月应还贷款本息额,“中心”自动恢复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方式。
(三)需要终止委托提取还贷手续的借款人,须在停止委托提取还贷前一个月到贷款所在地“中心”办理终止委托提取还贷手续,并填写《终止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表》。
若因没有及时办理终止委托提取还贷手续,而造成已经提取还贷等违背逐月提取还贷人意愿的,其责任由借款人和委托人承担。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可自行终止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方式。
1、贷款本息已还清的;
2、借款人发生变更的;
3、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
4、其他情况需要终止的。
(四)在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应主动查询用于抵还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贷款还款记录,当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若发生逾期仍按借款合同的逾期约定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暂停或终止时,“中心”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
(五)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发生终止的,须满3个月后方可按规定条件再次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申请。
(六)选择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方式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不得以其他形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方式偿还贷款的,申请一次性提前全部还清贷款本息的应先办理终止委托手续,再申请办理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清贷款本息的手续。
七、其他
1、本规定未尽事宜,由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