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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38/2013-0364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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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 2013-08-28 |
责任部门: |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 2013-08-28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3年8月28日印发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工作,预防信贷潜在风险,切实增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诚信意识,建立诚信动态管理机制,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所辖公积金贷款、提取等业务中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信贷及其相关人员采集黑名单和使用黑名单时,应遵循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职工在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有连续3次(不含)以下或累计不超过10次(不含)逾期的,公积金管理系统记录为信用不良,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对其贷款金额期限予以核减。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黑名单:
(一)贷款到期未按期偿还的;
(二) 所贷贷款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10次(含)以上逾期的;
(三)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担保,担保期内被担保人有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有10次(含)以上逾期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在公积金中心骗提骗贷的;
(五)冒用他人名义办理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的;
(六)有其它拖欠借款及欺诈行为的。
第六条 对于记入黑名单的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中心内网定期公布黑名单;
(二)向人民银行数据库报送数据,及时更新个人征信信息;
(三)向政府部门、相关金融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信息;
(四)凡记入黑名单的,原则上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对自己的信用记录有异议的,按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基础数据库信息异议处理规程》办理。
第八条 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共有人的信用情况,均要纳入查询范围。由自然人担保的贷款,同时应查询担保人的信用情况。
第九条 共同借款人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情形时,视同借款人处理。担保人有黑名单记录时,必须更换担保人。
第十条 各处室、分中心、办事处、服务大厅按职责要求,每月末将更新的黑名单报至信息处,由信息处统一进行系统维护和更新。
第十一条 中心工作人员不得瞒报黑名单,也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违反规定篡改、毁损信用记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信用记录的记载时限为五年,超过五年的原则上不再采用。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黑名单报送表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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