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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38/2020-00012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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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责任部门: | 监察审计处 |
名 称: |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事项目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申请条件 | 提交材料 | 额度 | 马上办 | 网上办 | 一次办 | 备注 | |
提取业务 | 1 | 购买新房提取 |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并在房管部门正式备案之日起3年内且在本中心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 | 未办理房产证的:(1)提取人身份证;(2)有效的交款凭据;(3)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4)若提取配偶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结婚证。 已办理房产证的:(1)提取人身份证;(2)《商品房买卖合同》副本;(3)《不动产权证书》;(4)契税完税凭证;(5)若提取配偶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结婚证。 | 累计提取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房款总额。
| √ | √ | 1.购房合同正本内房屋面积需与购房发票面积一致,如面积不一致须提供合同补充协议。 2.以上所有手续只需提供原件,公积金中心留存电子档案。 3.提取人须携带以下六家银行其中一家的一类储蓄卡办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宁夏银行、交通银行) 4.非亲属代他人提取公积金的,除提取所需资料外还须提供本人授权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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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购买二手房提取 | 存量房合同(或买卖契约)成立之日起3年内且在本中心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 | ⑴提取人身份证; ⑵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⑶存量房合同(或买卖契约); 注:无存量房合同(或买卖契约)原件的需到房管部门调档。 ⑷契税完税凭证; ⑸若提取配偶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结婚证。 | 累计提取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房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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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 批准建造、翻建之日起3年内且在本中心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
| ⑴提取人身份证; ⑵《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⑶提供市(县)级以上规划、土地部门的批准文件; 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⑸开工许可证; ⑹支付费用凭证; ⑺若提取配偶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结婚证,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需提供本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及同户户口簿。 注:农村房屋须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乡镇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不得超过支付费用的总额; | √ | ||||
4 |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 鉴定证明日期3年内且在本中心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
| ⑴提取人身份证; ⑵《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⑶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⑷工程预决算书; ⑸支付费用凭证; ⑹若提取配偶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结婚证,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需提供本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及同户户口簿。 | 不得超过支付费用的总额; | √ | √ | |||
5 | 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 | 拆迁安置合同备案之日起3年内且在本中心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 | (1.)提取人身份证; (2)拆迁安置合同(已备案); (3)交款发票或有效交款凭据; (4)若提取配偶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结婚证。 | 拆迁安置合同(已备案)由增加面积产生差额的,可提取差额部分;无增加面积不产生差额的不可提取。 | √ | √ | |||
6 | 办理不动产权证所需相关费用提取 | 自不动产权证办理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取。(含按转抵办不动产权证书)。 | ⑴提取人身份证; ⑵《不动产权证书》; ⑶交款发票或有效交款凭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载明的缴税金额和办证部门出具的登记费用); ⑷若提取配偶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结婚证。
| 不得超过实际支付办理不动产权证应承担的税费。 | √ | √ | |||
7 | 住宅加装电梯提取 | 业主及配偶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当年未办理提取业务的,可在加装电梯发票或收据载明日期三年内只能提取一次。 | ⑴提取人身份证; ⑵《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⑶实际支付加装电梯分摊费用发票或收据; ⑷若提取配偶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结婚证。
| 提取总额不超过本人加装电梯应分摊的费用总额。 | √ | √ | |||
8 |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 | 职工有公积金贷款的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未结清的每年可提取一次。 | ⑴提取人身份证; ⑵未还清的住房借(贷)款合同; ⑶贷款银行出具截止当月未还清贷款的余额单据,并加盖银行业务章; ⑷到我“中心”指定银行出具借款人征信报告; ⑸若提取配偶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注:凡本中心以外的购房贷款(含其他公积金中心贷款)均视为商业贷款。 | 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 √ | √ | |||
9 | 偿还公积金住房贷款(本市)提取 | 放款后次月起方可办理提取公积金冲还贷款本金业务。职工有公积金贷款的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 1)公积金委托逐月还贷业务 条件: 公积金账户余额满足扣还贷款六个月的方可办理。 所需资料: ⑴借款人身份证; ⑵若办理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 2)公积金冲还贷款本金业务 所需资料: ⑴ 借款人身份证; ⑵ 若提取配偶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 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 √ | 公积金委托逐月还贷业务 (√) | √ | ||
10 | 离休、退休提取 | 单位公积金协管员应将职工账户变更为封存状态。职工有公积金贷款的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 (1)提取人身份证; (2)离退休证; (3)若配偶代办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注:男性满60岁、女性满55岁的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即可办理。 | √ | √ | √ | |||
11 | 下岗失业提取
| 单位公积金协管员应将职工账户变更为封存状态。职工公积金账户未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方可提取。职工有公积金贷款的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 (1)提取人身份证; (2)提取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3)若配偶代办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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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租赁私人住房提取 |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以上,本人及其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住住房的,方可提取。 | (1)提取人身份证; (2)单身职工需提供本人无房证明和户口簿(已婚职工需提供夫妻双方的无房证明和结婚证)。
| 每年可提取一次,租金支付提取标准上限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每年不超过16200元;多人合租的按租金分配方案核定提取金额,无分配方案的按平均租金核定提取金额。 | √ | √ | |||
13 | 租赁公租房(含廉租房)提取 |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以上,本人及其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住住房的,方可提取。 | ⑴ 提取人身份证; ⑵ 房屋租赁合同; ⑶ 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配租证明材料; ⑷ 租金缴纳证明。
| 每年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 | √ | √ | |||
14 | 自住住房缴纳房屋物业费提取 | 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就一套自住住房可申请一次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 | ⑴提取人身份证; ⑵《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 ⑶物业费缴费发票(仅限当年发票)。 | 不超过本年度应付物业费。 | √ | √ | |||
15 | 租住住房缴纳房屋物业费提取 | 租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中明确所租房屋的物业费由承租人缴纳的方可提取。职工有公积金贷款的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 ⑴提取人身份证; ⑵单身职工需提供本人无房证明和户口簿(已婚职工需提供夫妻双方的无房证明和结婚证); ⑶物业费缴费发票(仅限当年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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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重大疾病提取 | 患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癌症)、心肌梗塞、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四肢瘫痪、脑中风、植物人、重要器官移植、心脏瓣膜置换手术、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爆发性肝炎、冠状动脉搭桥、主动脉手术、严重脑损伤、严重烧伤、良性脑肿瘤、语言能力丧失、严重帕金森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的,去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的金额后,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职工有公积金贷款的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 (1) 提取人身份证; (2) 提供市(县)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及病历、报销的医疗费用发票; (3) 办理人的身份证及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户户籍证明)。
| 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医疗费用支出(去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承担的部分)的金额。 | √ | √ | |||
17 | 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 | 单位公积金协管员应将职工账户变更为封存状态。职工有公积金贷款的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 (1)提取人身份证; (2)低保证; (3)若配偶代办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 √ | √ | ||||
18 | 出境定居提取 | 单位公积金协管员应将职工账户变更为封存状态,职工有公积金贷款的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 (1) 提取人身份证; (2) 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3) 若配偶代办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 √ | √ | ||||
19 |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 | 单位公积金协管员应将职工账户变更为封存状态。职工公积金账户未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方可提取。职工有公积金贷款的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 (1) 提取人身份证; (2)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3) 非本市的户籍证明(或农业户籍证明); (4) 若配偶代办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 √ | √ | ||||
20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 单位公积金协管员应将职工账户变更为封存状态。职工公积金账户未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方可提取。职工有公积金贷款的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 (1) 提取人身份证; (2)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明; (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4) 若配偶代办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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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职工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提取 | 单位公积金协管员应将职工账户变更为封存状态。职工公积金账户未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方可提取。职工有公积金贷款的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 (1)提取人身份证;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 (4)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本人授权委托书; (5) 办理人身份证与提取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户籍证明)。 | √ | √ | ||||
22 | 遇到意外灾难等突发事件,(如车祸、火灾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 职工有公积金贷款的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 (1)提取人身份证; (2)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鉴定书; (3) 造成损失所产生的费用单据; (4) 若配偶代办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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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死亡提取 | 单位公积金协管员应将职工账户变更为封存态,职工有公积金贷款的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 (1)办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2)提供死亡职工身份证; (3)职工死亡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公墓证; (4) 办理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户户籍证明)。(注:如不能提供死亡人银行卡,须提供公证处出具的遗产公证书,且注明继承人信息及银行卡号。) | √ | √ | ||||
贷款业务
| 1 | 购买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1.借款人开立公积金缴存账户时间满6个月,已及时、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缴交率不得低于5%。 2.借款人必须是买受人(购房人)或房屋所有权人,具有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及首付款发票。 3.有长期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证明。 4.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含夫妻双方),首付款最低比例为40%; 5.购买一手自住住房购房合同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可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预售楼盘须封顶后,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6.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异地贷款)的职工(含夫妻双方),无论贷款是否结清,均不得受理。同时,中心不再出具异地缴存证明。 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含夫妻双方),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受理一次。 7.夫妻在公积金贷款共同还贷期间离异的,除非原借款人结清贷款,否则另一方不得另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另一方没有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按二次申请政策执行。婚姻状况属于离异的职工,在离异6个月后,方可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购房贷款。 | 1.购买新房(包括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须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正、副本,首付款发票; 2.其他要件: ①夫妻双方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有效居住证明; ②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状况属离异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温馨提示:户口簿、身份证及婚姻状况证明三者信息必须一致;不一致的,须到相关部门做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变更。 ③夫妻双方及共有权人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开具个人征信报告(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④借款人单位在《银川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书》上填写借款人固定收入情况并加盖公章(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⑤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银川市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须在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近两年明细账、信用情况证明及异地购房贷款职工公积金提取协议(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 核定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增房补差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值或增房补差价值的8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比例为60%。同时不超过本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20倍。 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每套购房贷款限额50万元;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含配偶方在宁夏区内正常缴存)的,每套购房贷款限额70万元。异地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含配偶方在银川中心缴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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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1、二手房贷款申请由原来房产交易登记完成之后,调整为双方房产交易之前。借款人在提交贷款申请前,买卖双方提供相应资料在交易前须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面签二手房贷款承诺书。 2、买方将不少于房屋交易总价40%的首付款入卖方在公积金中心业务委托银行开设的个人储蓄账户中,在贷款未完成前,银行对该账户资金进行冻结监管,并与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首付款管理协议》。 3、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按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执行,审批通过后,交易双方到不动产权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后,业务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及首付款一并交付给卖方,解除冻结账户。 4、尚未办理房产交易的二手房按新流程执行;已办理房产交易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须抓紧时间尽快申请办理,政策过渡期为三个月,自2020年7月1日起全部执行新流程。 | 1、买卖双方持以下手续同时到公积金中心面签贷款承诺书: ①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或税收缴款书; ②原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 ③原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 ④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有效居住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婚姻状况属离异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⑤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共有权人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开具个人征信报告(有效期为一个月); 2、买方支付不低于40%的首付款打入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开设的账户中,银行出具首付款冻结单; 3、公积金中心核定贷款金额,并通知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4、买卖双方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5、受委托银行负责监督借款人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6、抵押手续办结后,贷款受理人员将不动产事务中心备案签章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新不动产权证书、新税收缴款书、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扫描至公积金中心系统; 7、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核人员审核上述资料并开具贷款发放通知单; 8、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至卖方,解除冻结账户。 | 二手房最高不超过房屋总价值的60%。同时不超过本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20倍。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比例为60%。 | √ | ||||
3 | 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 1、对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可申请办理此项业务。 2、个人商业按揭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时,申请人必须与原借款人一致,申请贷款额度及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余额和剩余期限。与现行贷款政策冲突的,以现行为准执行。 3、实行预审制度,借款人申请办理此项业务时,必须携带所需手续在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进行预先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结清原商业贷款余额一个月之内到该公积金中心办理“商转公”业务。 4、为有效管控贷款风险,严格落实抵押物,此项业务仅限在银川市管辖区域购买一手住房或二手住房已办理个人商业按揭住房贷款的职工申请办理,区内其他县市及外省市的房屋暂不受理。 5、已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结清的职工,办理“商转公”业务时按二次公积金申请政策执行。 | 1、贷款结清通知单、结清商业贷款余额的还款单据;(申请有效期限为贷款结清之日起一个月内) 2、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借款凭据); 3、出具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副本、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或税收缴款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 4、夫妻双方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有效居住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婚姻状况属离异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5、夫妻双方及共有权人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开具个人征信报告(有效期为一个月) | √ | |||||
4 | 区内异地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职工在宁夏区内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购买银川市辖区内自住住房的,可持宁夏区内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购房地所在中心(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1、购买新房(包括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须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正、副本,首付款发票; 2、购买二手住房的须出具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契税票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 3、夫妻双方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有效居住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如系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单身职工还须在公积金中心柜台面签单身申明书); 5、夫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窗口开具个人征信报告;(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6、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银川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须在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明细流水账、信用情况证明和异地购房贷款职工公积金提取协议;(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 √ | 提交资料前,请核实其他证件与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所有手续以前台工作人员审核后为准。 | ||||
归集业务 | 1 | 单位开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在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后,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 | 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gjj.yinchuan.gov.cn)下载相关业务电子表格。 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②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银川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银川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单位第一次开户使用)一式三份); ③加盖公章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单位介绍信。 | √ | √ | |||
2 | 个人缴存者开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本人携带以下资料到中心本部及各业务委托银行归集窗口审核: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 本人在银川市辖区内正常缴纳养老保险金近一年流水账(加盖社保部门印章); ③城镇个体工商户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填写完整的《银川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登记申请表》。 | √ | √ | 填写须知: ①单位要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 ②在填写表格内容时字迹要清晰,数字要准确; ③表格中单位的联系电话和主管部门、经办人的联系电话(包括职工手机号码)一定要如实填写,如经办人更换要及时到委托银行进行变更,以便网厅业务办理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 ||||
3 | 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 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每月(发薪后五日内)缴存一次。 | (一)柜面汇缴 1、单位携带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银川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银川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资金交款凭证到委托银行办理汇缴; 2、委托银行收到汇缴款后记入“银川住房公积金系统”中的单位和个人账户中; 3、委托银行将收到的有关原始单据交“中心”,由“中心”复核、归档。 (二)网厅汇缴 1、单位携带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银川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单位用户服务协议》到中心、各分中心归集窗口签订协议; 2、缴存单位携带签署好的《银川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单位用户服务协议》及《银川住房公积金单位开通/变更网上业务申请表》、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单位所属归集业务委托银行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大厅开通/变更业务(面签); 3、缴存单位登录宁夏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网址http://www.nxzfgjj.com),进入“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用户登录—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可自助办理单位网上汇缴;先提交汇缴书,后转账再进行分摊。 | √ | √ | √ | |||
4 | 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 单位职工有下列情形的需进行补缴: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 √ | √ | |||||
5 |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 1、柜面变更 单位携带以下资料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委托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①单位在公积金网站下载《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变更前和变更后的相应信息等; ②变更证明; ③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网厅变更 单位协管员登陆宁夏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www.nxzfgjj.com)—网上业务大厅—单位业务—单位信息变更—单位信息变更申请。 | √ | √ | √ | ||||
6 | 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 1、柜面变更 本人或经办人持以下相关手续到委托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①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2、网厅变更 单位协管员登陆宁夏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www.nxzfgjj.com)—网上业务大厅—职工业务—职工信息变更。 | √ | √ | √ | ||||
7 | 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 | 职工本市(永宁、贺兰、灵武、宁东、铁路、宁煤分中心)范围内工作变动的转移: ①单人转移:本人携带填写完整的《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移申请表》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转出单位的缴存银行办理转移。 ②多人转移:转出单位经办人员根据所有转移人员的合计余额填写《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多人转移明细表》,明细表内容(含职工姓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公积金余额等)加盖单位公章;携带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单位的缴存银行办理转移。 | √ | √ | √ | 同城转出可由原单位经办人登陆单位网厅进行转出 | |||
8 |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 | 1、外省市公积金(含区直分中心)转入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持填写完整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到中心本部、各分中心归集窗口办理转移手续。 2、职工转入外省市公积金(含区直分中心),本人持身份证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办理转移业务。 | √ | √ | 1、由外省市公积金(含区直分中心)转入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工,需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正常缴存满六个月以上,方可办理转入业务; 2、职工转出外省市公积金(含区直分中心),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满六个月以上(无贷款),方可办理转出业务。 | ||||
9 | 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托管 | 单位因撤销、合并、倒闭、破产等原因需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的 | 1、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到中心本部、各分中心归集业务窗口进行审核; ①单位注销证明或有关撤销、合并、倒闭破产等文件; ②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公积金托管申请表》和《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多人转移明细表》(内容有:姓名、职工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号、职工月汇缴额、最后汇缴年月、余额),并与缴存银行进行账务核对,打印托管人员清单(职工清册)加盖公章。 ③加盖公章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单位介绍信。 | √ | √ | ||||
10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 |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符合转移、销户条件的,可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 职工携带填写完整并加盖原单位公章的《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托管申请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移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中心本部或分中心归集窗口审批后,到原单位的缴存银行办理。 | √ | √ | ||||
11 | 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 | (一)柜面调整 单位携带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银川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审核表》、电子版和纸质版的《银川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到中心本部、各分中心归集窗口审核,审批通过后连同《银川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到汇缴银行办理基数调整业务。 (二)网厅调整 单位协管员登陆宁夏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www.nxzfgjj.com)—网上业务大厅—职工业务—单位缴存基数变更—批量基数变更。 | √ | √ | √ | ||||
12 |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 1、单位携带以下相关资料到中心本部及各业务委托银行归集窗口审核: ①单位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通过的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文件; ②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及职工大会会议决议书; ③单位提供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说明。 | √ | √ | 单位缴存比例在5%—12%之间自主调整的,需携带调整缴存比例文件、基数调整审核表、基数调整表到中心、各分中心归集窗口审批。 |
“就近办”:
中心本部——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北街177号银川市民大厅D3区
永宁分中心——永宁县杨和镇宁和南街社保局综合楼1幢
贺兰分中心——贺兰县城三鑫亚龙湾2幢09-10号
灵武分中心——灵武市南熏路上元名城一期北门西侧
铁路分中心——西夏区西花园南路御景花园6号楼2号
宁东分中心——宁东镇宁东服务大厅3楼
中卫办事处——中卫市鼓楼西大街139号宁夏银行中卫分行营业部
另有8家受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网点,基本覆盖银川市区,分别是:宁夏银行利民支行(银川市兴庆区利群东街12号);中国银行海宝路支行(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986号);交通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296号);建设银行东城支行(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100号);工商银行金凤支行(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555号);工商银行西夏支行(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243号);农业银行金凤支行(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796号)、工商银行东城支行(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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