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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000/2019-0004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委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9-09-19
责任部门:市文明委 发布日期:2019-09-19
名 称: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苏银产业园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市委巡察机构,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丝路经济园建设服务办公室)、银川中关村创新创业科技园建设服务办公室:

现将《银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原《银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奖励办法(暂行)》(银党办〔2019〕125号)予以废止。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


                        银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为扎实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和《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测评体系》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分组

(一)县(市)区组(6个)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

(二)部门组(86个)

1.既有实地测评又有网上申报资料任务的部门组(26个)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银川新闻传媒集团、团市委、市科协、市自然资源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园林管理局、市市政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市公安局、市交警分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网信局(市智慧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2.只有实地测评或网上申报资料任务的部门组(36个)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网信办、市委政法委、市民委、市委编办、市直机关工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市委党校、市红十字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体育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扶贫办、市文联、市地震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夏陵管理处、贺兰山岩画管理处、国家统计局银川调查队、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市消防支队、国网银川供电公司、宁夏公路管理局银川分局

3.无测评任务的部门组(26个)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政协机关、市检察院、市委政研室、市委统战部、市委人才局(市人才工作服务中心)、市信访督办局、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委老干部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档案馆(市志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投资促进局、市土地储备局、市葡萄酒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市代建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丝路经济园>、银川中关村创新创业科技园、临港产业园)、银川综合保税区、苏银产业园

(三)区直机关组(19个)

银川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涉及自治区实地考察点位和需要出具评价文件的区直有关部门,包括: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地质局、自治区科协、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卫健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二、考评内容

(一)共性指标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将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专题研究不少于4次,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对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测评体系》《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操作手册》和《银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制订本单位具体工作实施方案,目标明确,责任到位,措施落实。高标准、严要求抓好本单位(辖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各类台帐资料的建立,并落实专门人员负责,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信息资料报送工作。

2.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城市创建知识学习宣传教育。本单位设置宣传教育栏,展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公益广告,并做到每季度定期更换。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宣传,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阵地、有活动、有考核。

3.环境卫生管理有序,本单位(辖区)环境绿化、美化、亮化、净化、序化;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开展本单位诚信建设工作;抓实倡导绿色生活、反对铺张浪费行动;加强网络素养教育,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

4.组织开展文明行为、文明交通、友善让行、公益活动、见义勇为主题学习实践活动;积极开展各种志愿服务活动,认真组织开展各类文明劝导行动,加强干部职工及家庭成员道德教育,提升文明素养;与社区、行政村开展结对创建活动,完成帮扶共建任务;单位干部职工每人年度志愿服务活动时长不少于25小时。

5.做好市创城工作领导小组、市创城工作指挥部、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年度下发文件规定及交办督办各项工作。

(二)差异化指标

1.《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测评体系》内容;

2.《银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的网上申报资料、实地考察、问卷调查、负面清单任务;

3.中央、区、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检查、测评、考核情况;

4.新闻媒体曝光的文明城市创建的问题情况,群众及其他社会组织举报反映的相关情况;

5.市创城工作领导小组、市创城工作指挥部、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6.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其他情形。

三、考核方法

(一)日常督察。不定期采取看、查、访、评等方式,对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创建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将日常督查、专项抽查、集中检查、暗访督办与限时整改、跟踪问效等有机结合。

(二)材料审核。按照测评体系标准中的网上申报资料部分内容的要求,对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三)模拟测评。市创城工作领导小组、市创城工作指挥部、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单位,按照中央文明办的测评方法和标准,开展实地测评、问卷调查、网上申报资料等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模拟测评。

(四)年终考核。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明察暗访方式,集中核查检查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五)领导评分。市领导对各单位文明城市整改创建工作进行赋分。

(六)实地测评成绩。国家、自治区对银川市文明城市创建的测评结果,及相关问题反馈意见内容。

四、考核机构

由市文明委作为考核机构,同时成立以市委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创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创城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直机关工委、市财政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明办,文明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绩汇总、成绩公布等工作。

五、加减分项目

(一)单项加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考核中予以加分,加分总量不超过10分。

1.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经验受到中央文明办专家组认可,并向全国推广的;其他为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作出杰出贡献、取得国家、省部级以上单项荣誉称号并获得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加分的,每项加2分。

2.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经验在自治区推广的,每项加1分;在银川市推广的,每项加0.5分;

3.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相关工作受到市创城工作领导小组、市创城工作指挥部、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5分。

(二)荣誉加分项目

考评时本单位、本系统届期内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银川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考评综合成绩予以加分。

1.本单位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其中:

(1)获得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考评综合成绩加3分;

(2)获得自治区文明单位称号的,考评综合成绩加2分;

(3)获得银川市文明单位称号的,考评综合成绩加1分。

2.本系统下属或所属单位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其中:

(1)获得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考评综合成绩加0.3分,累计不超过3分;

(2)获得自治区文明单位称号的,考评综合成绩加0.2分,累计不超过2分;

(3)获得银川市文明单位称号的,考评综合成绩加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三)领导评价

市创城工作领导小组、市创城工作指挥部、市文明委领导对各单位文明城市整改创建工作以“很好”“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评价。四个等次分别折算为5分、3分、1分、0分,取平均成绩进行加分。

(四)负面清单

对负面清单指标扣分的责任单位,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和《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测评体系》中的惩戒办法,予以扣分。

六、计分方法

(一)县(市)区组,有测评任务的市级部门组(包括既有实地测评又有网上申报资料任务的市级部门组,只有实地测评或网上申报资料任务的市级部门组)计分方法

满分100分,其中:共性指标满分30分,差异化指标满分70分。计分方法如下:

1.共性指标方面,满分30分,5项内容,每项满分6分。根据专项督查和年终考核情况进行赋分。

2.差异化指标方面,满分70分,以《银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清单》中明确的本单位工作任务项目作为测评内容,每项满分为:70分与任务项目数量的比值。具体赋分如下:

(1)在中央文明办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工作中被扣分的,每项扣除应得满分的70%。

(2)在自治区文明委及其办公室组织的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被扣分的,每项扣除应得满分的50%。

(3)在市创城工作领导小组、市创城工作指挥部、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组织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第三方测评和网上申报资料定期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被扣分的,每项扣除应得满分的30%。

(4)对市创城工作领导小组、市创城工作指挥部、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督办事项落实不力,被下发通报文件到期仍不整改的,或被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的,每项扣1分。

(5)被新闻媒体曝光2次以上未整改的;在《电视问政》中涉及的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承诺事项不及时兑现,被相关单位再次曝光、通报的;群众及其他社会组织举报反映2次以上的合理诉求,经核实情况属实,但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

(二)无测评任务的市级单位组计分方法

满分100分,其中:共性指标满分100分。计分方法如下:

共性指标方面,满分100分,5项内容,每项满分20分。根据专项督查和年终考核情况进行赋分。

(三)区直机关组计分方法

分100分,其中:差异化指标满分100分。计分方法如下:

差异化指标方面,满分100分,以《银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清单》中明确的本单位工作任务项目作为测评内容,每项满分为:100分与任务项目数量的比值。具体赋分如下:

1.在中央文明办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工作中被扣分的,每项扣除应得满分的70%。

2.在自治区文明委及其办公室组织的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被扣分的,每项扣除应得满分的50%。

3.在市创城工作领导小组、市创城工作指挥部、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组织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第三方测评中发现的问题或被扣分的,每项扣除应得满分的30%。

4.对市创城工作领导小组、市创城工作指挥部、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督办事项落实不力,下发整改通知到期仍不整改的,每项扣1分。

5.对县(市)区创城工作机构、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督办事项落实不力,下发整改通知到期仍不整改的,每项扣0.5分。

七、等次划分

据考评分值高低对各单位进行最终排名,划分等次。其中:

(一)县(市)区组

85分以上(包含85分)的,划定为优秀等次;85分以下、70分以上(包含70分)的,划定为良好等次;70分以下的,划定为不合格等次。

(二)市级部门组

1.有实地测评又有网上申报资料任务的市级部门组

70分以上单位按照得分排序,排名40%、40%、20%的,分别划定优秀、良好、合格等次。70分以下单位,划定为不合格等次。

2.只有实地测评或网上申报资料任务的市级部门组

70分以上单位按照得分排序,排名30%、50%、20%的,分别划定优秀、良好、合格等次。70分以下单位,划定为不合格等次。

3.无测评任务的市级部门组

70分以上单位按照得分排序,排名20%、60%、20%的,分别划定优秀、良好、合格等次。70分以下单位,划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区直机关组

按照得分排序。70分以下单位,划定为不合格等次。

八、考核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一)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年度绩效考评,占年度绩效考评总分的5%,并根据工作任务逐年适当加大考核权重。

(二)考核排名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三)区直机关组及中央、自治区部分驻银单位考核结果,反馈其上级主管部门及自治区文明办。

(四)奖金发放

1.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文明城市创建奖金按照干部月应发工资的2.3倍发放;

2.年度考核确定为良好等次的,文明城市创建奖金按照干部月应发工资的2.1倍发放;

3.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的,且负面清单扣分累计未达3分的,文明城市创建奖金按照干部月应发工资的1.8倍发放;

4.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的,但负面清单扣分累计达到3分(含3分)以上的,文明城市创建奖金按照干部月应发工资的1.5倍发放。

5.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文明城市创建奖金不予发放。

6.资金来源:县(市)区组奖励资金按原渠道筹集,发放标准不得高于银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年度考核确定的标准;属银川市管辖的市级部门组奖励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区直机关组及中央、自治区驻银单位奖励资金来源为中央或自治区财政资金。

(五)如造成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被取消参评资格的区或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对在创建活动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以市文明委名义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1.县区组/部门组考核细则

      2.无测评任务的市级单位组考核细则

      3.区直机关组考核细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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