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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2019-0083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委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9-11-18
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 发布日期:2019-11-18
名 称: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银川市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图文解读』 一图读懂《银川市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实施方案》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银川市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苏银产业园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市委巡察机构,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丝路经济园建设服务办公室)、银川中关村创新创业科技园建设服务办公室:

《银川市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银川市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9〕9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加快推进“信用中国(宁夏银川)”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各项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以优化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科研诚信体系,加快形成职责明确与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约束与激励并重的科研诚信制度体系、覆盖科研活动全方位与全过程的科研失信防控和惩戒体系,营造崇尚创新、鼓励探索、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为“绿色、高端、和谐、宜居”美丽新银川建设营造良好的科研生态环境。

二、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一)明确主管部门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分别牵头负责我市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和自然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全市科研诚信建设各项工作。各县(市)区和文化、教育、卫生健康、出版传媒、国资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本系统的科研诚信统筹管理和建设工作,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范,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指导相关领域各单位建立完善科研诚信内部管理机制,并纳入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二)明确各类机构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

1.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单位章程、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诚信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审议、评定、受理、调查、咨询等方面的作用,定期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学术论文、各类项目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以3—5年为周期,必要时可采取针对性核查。

2.从事项目管理服务、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3.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主题培训、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将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作为会员入会和保持会籍的条件,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

(三)明确科研相关人员诚信自律主体责任。

1.科研人员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科学真理和科研道德,旗帜鲜明反对封建迷信和伪科学;要恪守学术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研项目(专项、基金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研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2.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学生导师等要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3.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

1.加强科研项目全过程的诚信管理。科研管理部门要完善各级各类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项目管理全过程,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等各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要在各类项目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

2.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科研管理部门要在科研项目、重大人才工程、创新基地、科技奖励、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建立并完善学术论文发表或公开出版物诚信承诺制度。

3.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和结果运用。科研管理部门要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科研项目立项、科技奖励、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各类候选人提名、人才计划评审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人,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禁止其获得政府奖励和申报各类项目。

4.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单位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针对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教育部门要牵头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整治,形成常态化的查处工作机制。学位授予单位要健全考评体系,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由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作出严肃处理并要求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5. 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完善银科创信息系统,对参与科研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统计等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记录。根据不同责任主体的特点,编制面向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的科研诚信信息目录。

6.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制度。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健全完善期刊管理制度,要求各类期刊建立符合本专业本领域特点的科研诚信规范,将质量信用纳入审检的主要内容。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编审的教育管理,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切实提高审稿质量,坚决杜绝买卖论文、关系论文等罔顾学术质量、商业利益至上的行为。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建立学术期刊预警机制,对相关机构发布的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加强跟踪。对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二)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1.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分别负责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和自然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受理举报、核查认定、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指导和及时督促,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注重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新闻出版、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2.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责,一经发现,立即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研项目、担任评审专家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其在市属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3.推动科研失信处理结果联合运用。依托银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推送科研领域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并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诚信信息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统一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对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

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整合现有科研保障措施,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明确完成时间。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推动各责任主体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确保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发挥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

创新手段,拓宽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强化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三)再造科研项目立项申报流程。

项目单位申请市级重大科技项目,实行“网上不见面审批”,依托银川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报资料、网上资质审查、网上公开公示。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凡是“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已有的材料或已要求提供过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供。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申报受理前,应得到所在县(市)区、园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的推荐。

(四)加强监测评估。

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将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对重大科研诚信事件及时开展跟踪监测和分析,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及时掌握各类科研活动的规律和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状况,提高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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