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示信息检查工作,保障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顺利展开,根据自治区工商局《企业公示信息随即抽查工作细则》要求,特制定《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随即抽查工作细则》。
一、抽查的法律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
二、抽查中实施检查的基本流程
(一)名单抽取。企业抽查名单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全国统一的随机抽查摇号软件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抽取。执法人员抽取应在抽查基数对应的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名单,抽取过程应当由纪检人员现场监督。名单抽取后,应当经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后备份。
(二)前期准备。检查人员在实施实地检查前,查询企业公示信息、企业登记信息和最新备案章程等信息,核对相关信息是否与企业公示信息一致。检查人员在上门检查前,可以先行与企业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企业应当准备的检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相关行政许可证明等,并且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三)实地核查。市场监管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填写表格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原则上应当实施实地核查,也可以对企业实施书面检查,即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以接受检查。
(四)检查结果处理。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填检查结果,抽查情况及结果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检查文书归档。实施检查的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之后,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档案中主要包含检查表格、基础信息、证据材料等。
三、实施检查中的有关事项
(一)数据分类。根据公示信息数据项的属性,大致分为一般检查数据和重点检查数据。
一般检查数据,指对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公平竞争,没有太直接影响的数据。我们对这些数据检查中,作一般性核对。如果发现不一致,责令企业改正,一般不作为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情形处理,对这类数据,一般无需要求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包括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党建信息等企业相关基本信息。
重点检查数据,大部分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数据,对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公平竞争,可能有直接影响。对这些数据检查,做重点性核查,并做好证据留存。包括企业通信地址、从业人数、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认缴或实缴信息、企业经营信息: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等数据。
企业即时公示信息都属于重点检查数据。
(二)核查要点
1.对一般检查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法。
⑴通信地址:口头询问或由企业自行提供相关材料。
⑵邮政编码:自行查询。
⑶联系电话:询问了解或拨打企业公示电话。
⑷电子邮箱:由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指定邮箱发送邮件,或查看企业名片、宣传资料等材料。
⑸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自行查询、网络查询对比。
⑹存续状态: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A.开业:查看企业财务报表、发票、税单等相关材料。B.歇业:可参考提交的税务报停手续或其他材料。C.清算:要求企业提交清算法定事由产生的文件,如股东会决议、清算组备案手续、企业注销公告、司法文书、政府文件等。
2.一般检查信息的检查处理结果。存在公司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要求企业在10日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3.对重点检查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法,并应作相应处理。
⑴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检查企业提交的材料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检查材料:审计报告、财务资料、企业章程、对外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所投资企业的股东名册等。
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⑵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核对企业申报年度的自有章程、登记系统中申报年度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
检查材料:a.对认缴制企业出资到位情况的检查,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b.对实行实缴制的27类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发现实行实缴制的27类行业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存在“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的,同时应依法查处。
⑶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a.股东变更:核对登记系统中登记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b.股权转让:核对登记系统中备案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比对股权交易中心数据。
结果处理:a.股东变更: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b.股权转让:存在信息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责令限期办理章程备案。
⑷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检查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利用税务等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进行数据比对,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⑸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核对企业的保证担保合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三)检查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不予配合情节严重”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予配合情形严重”:
a.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b.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你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c.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d.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2.关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a.通过实地核查,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能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的;
b.通过实地核查,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c.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3.“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而通过年报的通信地址或其他方式可以取得联系”的问题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而通过年报的通信地址或其他方式可以取得联系的,应当先预约检查,对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进一步核实,确认企业变更住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在期限内办理了住所变更登记的,视为正常。对逾期不办变住所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将其列入异常名录。
4.关于抽查工作中形成的书式档案的问题
书式档案包括:检查表、对企业发出的各类文书(如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等,列入或者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除外)、检查中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经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检查材料、检查中采用的政府其他部门及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书等。
抽查中形成的书式档案应当按抽查批次整理装订、单独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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