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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贺兰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640122/2016-02487 文  号 生成日期 2016-04-19
发布机构 贺兰县 责任部门 贺兰县人民政府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按照自治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总体要求,今年6月份棚户区改造开工率必须达到50%以上,为加快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按进度完成工作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程序

棚户区改造按照以下程序推进:

1.各片区责任单位发布《棚户区改造入户调查公告》。组织开展入户调查工作,委托专业测绘公司测量房屋面积,公示测量结果;核实人口、土地和房产信息,收集相关资料,填写调查表。

2.宣传发动。利用媒体、入户调查、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和意义。通过宣传使广大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积极配合,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3.发布《棚户区改造征求意见公告》。将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各片区进行公示,征求棚户区改造范围群众意见和建议,完善方案。公示期不少于30日。

4.县政府发布征收决定书,公布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落实货币化安置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融晟公司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积极对接国家、自治区发改委、农发行,确保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于4月底左右到位;并做好争取农发行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工作,争取5月底前贷款手续获批。

2.县公安局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于5月20日前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3.各片区责任单位于4月25日前完成入户调查工作,汇总统计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县住建局住房保障办。

4.县住建局、金贵镇、洪广镇、生物科技园于4月28日前拟定各自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研究论证,4月30日前予以公布征求意见。

5.习岗镇于5月20日前完成其他地上附着物调查核实工作。

6.各片区责任单位要加快征收补偿评估和签订合同进度,确保在6月30日前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签订率达50%以上。

7.各片区责任单位要于每月20日前将棚户区改造工作推进情况以书面形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县住建局住房保障办;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复印一份上报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负责汇总统计后上报自治区住建厅。

8.各片区责任单位要加强棚户区档案管理工作。档案资料按各片区(各社、家属院、家属楼)分别建档和管理,相关表册中应体现“贺兰县棚户区改造××片区”字样,收集的户籍、土地和房产等资料复印件,必须核对原件,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对发布的公告、公示房屋面积和户籍信息等必须留存影像资料,纸制和电子版资料要齐全,确认无误后报一份给县住建局住房保障办留存备查。

9.各片区责任单位于4月30日前在做好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2017年棚改计划,报县住建局。

10.县监察局要定期督查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确保按进度推进棚改工作,对进度缓慢的单位,要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

附件:1. 棚户区改造入户调查公告(样稿)

      2. 贺兰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入户调查表

      3. 贺兰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入户调查汇总表

      4. 棚户区改造公告(样稿)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