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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2016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640122/2016-02726 文  号 生成日期 2016-05-12
发布机构 贺兰县 责任部门 贺兰县人民政府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为加快贺兰县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妥善解决棚户区改造拆迁户的安置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自治区《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2015〕32号)、自治区住建厅和农发行宁夏区分行《关于转发加大棚户区改造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宁建(保)发〔2015〕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棚户区改造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棚户区改造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步伐,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同时把棚户区改造与推动城市发展、土地资源整合、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相结合,使贺兰县城市建设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

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确保棚户区货币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二)群众自愿。

要深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家中走访调查,了解征求改造安置意向,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通过政策引导,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比例。

(三)公平公正。

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的,由棚户区实施单位按相关规定程序、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购买。

三、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为贺兰县立厦商贸有限公司。由县政府授权、住建局委托,贺兰县立厦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棚户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习岗镇和习岗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范围

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计划改造户数2530户,面积285660平方米。其中县城内计划改造191户,面积15394.6平方米;计划在习岗镇改造和平村、新平村、新胜村、黎明村、经济桥村和桃林村共2339户,面积270265.4平方米。详见下表。

 

表1               棚户区改造情况统计表    单位:户、亩、平方米

片区名称

总户数

占地

面积(亩)

房屋

面积(M2

土地性质

老工业局家属楼

24

1.78

1620

国有土地

县轴承厂家属院

10

0.9

460

国有土地

县粮油加工厂家属楼

20

1.48

1151

国有土地

县邮局老家属楼

30

1.2

1650

国有土地

县良繁场家属院

13

6.96

2310

国有土地

县招待所家属院

52

2.13

5101.6

国有土地

习岗镇习岗7社

42

1.9

3102

集体土地

习岗镇和平村

466

115.38

53845.28

集体土地

习岗镇新平村

560

138.66

64706.5

集体土地

习岗镇新胜村

378

93.59

43676.89

集体土地

习岗镇黎明村

267

66.11

30851.13

集体土地

习岗镇经济桥村

606

150.05

70021.67

集体土地

习岗镇桃林村

62

58.28

7163.93

集体土地

合  计

2530

638.42

285660

 

五、安置方式及拟回购存量房情况

(一)安置方式。

按照住建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2015〕32号)的要求,棚户区改造按照货币安置方式进行,主要有以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存量房源、货币直接补偿安置等。我县以政府购买存量房安置为主,以组织居民自主购买和货币直接补偿为辅。

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是贺兰县13个棚户区改造地块的拆迁安置补偿,拆迁总户数2530户(其中农村居民2339户),拆迁总建筑面积285660平方米。

县城规划区内习岗镇棚户区改造2339户,根据政府出台的棚户区改造安置办法进行安置,计划在祥和家苑等县城区域内的小区回购住宅3509套,总建筑面积286990平方米

县城内棚户区改造191户,按照“拆一还一”方式进行安置,计划直接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或政府相关部门考虑综合因素合理确定。按照评估价格计算,预计补偿4849.30万元。

表2              货币安置补偿情况表     单位:亩、户、平方米

序号

地块名称

地块面积

土地性质

拆迁情况

户数

其中:农村居民

建筑面积

1

老工业局家属楼

1.78

国有土地

24

0

1620

2

县轴承厂家属院

0.9

国有土地

10

0

460

3

县粮油加工厂家属楼

1.48

国有土地

20

0

1151

4

县邮局老家属楼

1.2

国有土地

30

0

1650

5

县良繁场家属院

6.96

国有土地

13

0

2310

6

县招待所家属院

2.13

国有土地

52

0

5102

7

习岗镇习岗7社

1.9

集体土地

42

0

3102

    

16.35

 

191

0

15395

(二)拟回购存量房情况。

县城规划区内习岗镇计划改造2339户,经初步入户调查摸底,按照每户约1.5套安置房进行回购,需要安置房3509套,按照每套85平方米左右计算,预计回购安置房面积286990平方米,按照评估价格计算,预计购房费共86097万元。详见下表:

 

3           政府统筹购买安置房情况表    单位:户、平方米、套

片区名称

总户数

预计安置

套数

安置

面积(M2

安置费用

(万元)

安置地点

习岗镇和平村

466

699

59415

17824.5

 

 

祥和家苑等小区

习岗镇新平村

560

840

60125

18037.5

习岗镇新胜村

378

567

48195

14458.5

习岗镇黎明村

267

401

34085

10225.5

习岗镇经济桥村

606

909

77265

23179.5

习岗镇桃林村

62

93

7905

2371.5

合  计

2339

3509

286990

86097

(以上安置费用仅为直接货币补偿及预计回购房屋费用,不含拆迁补偿款、搬家费、奖励费等费用)。目前政府统筹购买安置房已与祥和家苑小区开发公司签订了房源订购协议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和入户调查阶段(2016年4月至5月)。

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要及时深入棚户区改造点、居民家中,做好棚户区改造政策宣传工作,动员居民积极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拟定安置方案和协议签订阶段(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

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要按照棚户区改造相关程序依法推进工作,拟定安置方案公示,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做出征收决定并对安置方案进行公告。根据任务和时限要求,按时完成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签订工作,每月20日前将合同及相关表格上报县住建局保障办备案,县住建局负责汇总上报区住建厅。

(三)做好货币化安置工作(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

按照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落实资金,回购库存商品房进行安置;对于直接进行货币补偿的,做好补偿资金的筹措和发放工作。

七、一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一期项目概算总投资106553.70 万元,其中直接货币补偿费4849.30 万元,回购房屋费用86097.00 万元,其他费用10200.00 万元,基本预备费3034.39 万元,建设期利息2373.01 万元。资金来源主要为县政府财政筹集27553.70 万元,争取农发行贷款79000.00 万元。

其他费用和基本预备费主要用于拆迁补偿款、搬家费、奖励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费、测绘费、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等。详见下表:

4      统筹购买安置房拆迁地块安置补偿明细表      单位:万元

序号

拆迁地块名称

总费用

货币补差

购房款

总金额

总购置面积(㎡)

单价(元/㎡)

1

习岗镇和平村

20460.79

2636.29

17824.5

59415

3000

2

习岗镇新平村

21205.81

3168.31

18037.5

60125

3000

3

习岗镇新胜村

16597.18

2138.68

14458.5

48195

3000

4

习岗镇黎明村

11736.87

1511.37

10225.5

34085

3000

5

习岗镇经济桥村

26608.53

3429.03

23179.5

77265

3000

6

习岗镇桃林村

2722.21

350.71

2371.5

7905

3000

合计

99331.39

13234.39

86097

286990

 

(注:此表总费用不含直接货币化补偿费用和实施期利息。)

县城内棚户区改造191户,按照评估价计算,预计补偿4849.30万元。

八、激励政策

(一)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对棚户区改造腾空的土地集中收储后的出让收入,要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二)税费优惠政策。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买的普通商品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超过货币补偿款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棚户区居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需补缴房屋产权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补缴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社会保障政策。为了提高棚户区改造居民的生活水平,县政府通过多种手段、措施积极促进棚改居民就业。一是严格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解决棚户区改造居民养老和医疗问题。二是加强对棚改范围内适龄劳动力进行就业培训,强化职业技能,提高就业水平。三是明确招商引资企业吸纳就业的责任,把合适的岗位优先安排给棚户区改造居民,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四是优先考虑给棚户区改造居民解决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解决一部分居民的就业问题。五是政府就业部门要搞好就业服务,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促进劳动力转移就业。县政府本着“最大限度保障棚户区拆迁户利益”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落实社会救助政策,进一步规范执行养老保险和城乡医疗保险政策。

九、社会效益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可有效解决棚户区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等问题,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通过直接货币补偿和购买社会存量商品房,能够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高住房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去房地产库存,节约土地及社会资源,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对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经济稳健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总之,货币化安置棚户区居民,既符合贺兰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又是对国家“去存量”这一政策方针的积极响应,这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深远的历史意义。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发改、财政、公安、住建、国土、监察、地税、习岗镇、贺兰县立厦商贸有限公司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认真落实责任。

1.县住建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严格按计划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配合立厦公司做好棚户区安置房的回购工作。

2.县发改局负责棚户区项目的立项批复、中央专项基金的申报工作。

3.县财政局、立厦公司负责落实棚户区改造财政自筹资金,争取国家、市级资金及农发行贷款等融资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预防和应对化解工作。

5.县国土局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征收土地性质、面积核实工作,对土地进行集中收储。

6.习岗镇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等工作。

7.街道办事处配合住建局做好县城内棚户区改造入户调查、宣传动员等工作。

8.县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政府投入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9.县监察局负责对在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房屋安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工作。

10.县地税局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

(三)优选回购对象。要选择已建成和基本建成,且符合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作为回购对象。主要将祥和家苑未销售房源,由政府回购作为棚改安置住房,不足部分再从县其他住宅小区存量商品房进行回购。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上学、出行等需求,选择回购公共交通体系完善,水、电、暖等生活服务设施齐全的项目。

(四)规范回购程序。由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调研当地房地产市场,调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意愿,选择符合要求的商品房项目作为候选回购对象;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相关规定,通过县财政、住建和审计部门对拟购买商品房进行评估作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与开发企业商洽购买价格并提交会议审议。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对拟购买小区,从勘察设计到施工验收,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严把工程质量关,严格项目建设程序,严控购买价格,确保购买质量高、保障好、价格优的安置住房。

(六)完善档案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档案管理配套制度建设,对安置房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建立电子档案,确保真实完整记录购买安置房源全过程。

(七)强化信息统计。要按照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统计通报制度,及时将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购买的统计报表报至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要求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住建厅等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