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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003/2019-00017 发布日期:2017-08-25
发布机构: 银川市委宣传部 责任部门: 银川市委宣传部
名 称:银川市召开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银川市召开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8月25日,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宣布《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1日起施行。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条例》的制定情况作了介绍,市规划局、公安局、城管局、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分别就新修订《条例》的准备情况作了介绍说明。

原《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是2006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实施十年来,对我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急剧增长,由2006年制定该条例时的18万多辆小汽车已增长到现在的65万多辆,外来和过境机动车每天约3万辆,但在公安交警部门登记备案的经营性停车场仅有921处,停车泊位12万个,停车供需矛盾日趋凸显,“停车难”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有效解决“停车难”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把修订该条例作为今年立法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针对我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增加了停车场数量、提高停车场利用率、规划配建标准等内容。并结合我市实际,增加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内容。同时,为了鼓励绿色出行,解决非机动车特别是日益兴起的城市绿色交通工具--共享单车的停放问题,新修订的《条例》专门增加了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的内容,禁止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使用性质,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新修订的《条例》还在法律责任方面根据增加的禁止性行为设定了处罚或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如“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停车场的行为,由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行为,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对“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阻碍停车场交通安全和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超过规定时限的行为”,则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并处100元罚款。通过以上规定,以期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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