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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与政务公开息息相关

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inchuan.gov.cn 2020-08-13 09:43 

档案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既是各项实践活动的历史见证,也是各项工作和人民群众的真实记录,更是促进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从现行法的6章27条修改为8章53条,明确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其中,档案开放与利用主要作了以下规定:1.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2.规定了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3.明确了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4.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5.明确了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6.明确了向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7.规定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公布档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8.明确了档案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及时学习补充相关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人民群众关注关切,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满足社会各方面需求,全面加强和提升政务公开实效和水平,助力推进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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