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10C/2022-0048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08-01
责任部门: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2-08-05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商服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文解读』 图解:银川市商服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银川市商服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商服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商服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服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的管理,优化城市规划功能,盘活存量土地,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商服用地申请变更为居住用地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土地用途变更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利益共享等基本原则,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实施。

第四条  土地用途变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

(三)已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四)按宗地、符合分割有关规定分割后的地块申请;

(五)土地设定抵押权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用途变更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  涉及闲置土地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批准土地用途变更:

(一)项目中存在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未处理或未处理完毕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应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三)申请人处于人民法院认定“失信被执行人”期间内的;

(四)已纳入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收储用地计划范围的;

(五)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第七条  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的,应当依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  土地用途变更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变更方案、利害关系人意见等材料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自然资源部门对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并书面征求项目属地辖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

(三)经初审符合条件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召开由专家、利害关系人和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出具论证意见;

(四)经论证同意变更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公示7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处置完毕的,自然资源部门将调整事项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变更前后不同土地用途地价进行依法评估。同时,应按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预留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用地及绿地,保障居住环境;

(七)评估结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变更批复》,由申请人与自然资源部门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不变,仅对约定的土地用途比例进行调整的,为确保既有业主权益,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论证报告,确保调整后片区城市功能完善;

(二)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要求,在拟调整用地内,完善教育、医疗、文化、养老、体育、环境卫生等配套设施;

(三)调整后配套商服设施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要求,满足居民生活需求;

(四)申报修改建设工程总平面图,既有建筑已出售的,不得提高相邻建筑层数、减小建筑间距,不得降低日照时数。

第十条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按照以下规定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书面申请应附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由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对片区城市功能和商业服务设施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编制;

(三)由自然资源部门对调整事项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和部门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意见;

(四)论证同意的,通过公示和听证会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处置完毕的,自然资源部门将调整事项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调整土地用途比例前后地价进行依法评估;

(七)评估结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批复》,由申请人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申请人应按照协议约定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8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7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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