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10C/2024-0008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02-03-07
责任部门: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4-02-07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
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已经市房改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三月七日



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

分配方案实施细则


为加快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步伐,保证《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宁房改发[2000]55号)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住房补贴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

2000年1月由银川市,城区、新市区、郊区(以下简称“三区”)两级财政核拨经费或补助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实施对象

1.2001年12月31日前未购买或未租住公有住房的无房老职工。

2.2001年12月31日前已购买或已租往公有住房,职工享受优惠的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老职工。

3.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

老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

新职工指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二 、住房补贴标准

(一)补贴额标准

职工住房补贴额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额。

1.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根据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合理负担额按不低于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 米(建筑面积)确定。职工基准补贴额=[职工1998年度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

其中:职工1998年度月均标准工资统一按职工1998年12月份的标准工资确定。

1999、2000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13%。

1998年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8年-职工参加工作年度]×12

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离退休时间职工参加工作年度]×12

2.工龄补贴额。工龄补贴额按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 补贴额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以及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其中:年度工龄补贴按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年度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8元。

职工工龄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二)补贴面积标准

25年工龄以下的一般干部和事业单位的初级职称人员,65平方米;科级和事业单位的中级职称人员及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一般干部、初级职称人员75平方米;处级和事业单位的副高职称人员90平方米;厅(局)级和事业单位的正高职称人员120平方米。

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5平 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平方米。

行政机关开部的职称一律不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挂钩。事业 单位职工按照评聘分离的原则,职称被聘任的,与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挂钩。未被聘任的,不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挂钩。

(三)补贴年限和工龄的确定

1.职工享受基准补贴的年限为32年。1998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超过32年的,基准补贴按32年计算,之后不再计发按月补贴;1998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不满32年,基准补贴按1998年12月31日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之后在职继续工作的,计发按月补贴至满32年;职工离退休、辞职、辞退或死亡的,工作年限未达到32年,住房补贴计算至职工实际工作年限为止。

职工享受住房补贴的年限已满32年,后因职级晋升,原已 享受的优惠面积未达标的,从晋升的下个计核月起,按新晋升标准计发差额面积部分住房补贴,至职工离退休为止。

2.1998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基准补贴按一年计算。

3.新职工按月住房补贴自2000年1月1日始发

4.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统一确定为1996年。职 工1996年1月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 工龄算至职工实际工作的年度为止。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不计发工龄补贴。建立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不受32年限制,可超过32年。

建立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1996年(或1996年前职工实际工作的年度)-职工参加工作年度]1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和计算方式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

1.2001年12月31日前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其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

2.2001年12月31日前住房面积末达标的职工和1998年12 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其1999年1月1日以后工作 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以及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 工的住房补贴,均按月发放。发放按月住房补贴每半年计核一次,月标准工资按每年1月和7月标准工资计算。

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乘以年度住房补贴系数。 行政机关职工的月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事业单位职工月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和津贴。离退休职工月标准工资构成按自治区人事厅的规定确定。警衔工资、教师津贴等不计入月标准工资。

3.职工职级和月标准工资发生变动的,按月住房补贴分段 计算。从变动的下个计核月起,按新的职级或月标准工资计发按月住房补贴。

(二)补贴计算公式

1.2001年12月31日前无房的老职工,其1998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内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为:

[1998年12月标准工资×13%×(1998-参加工作年度)×12]+[3.8×(1996-参加工作年度+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2.2001年12月31日前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其1998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内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为:

[1998年12月标准工资×13%×(1998-参加工作年度)× 12×不达标比例]+[3.8×(1996-参加工作年度+1)×不达标面积]

不达标比例=(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购、租公有住 房享受的优惠面积或其它住房享受的优惠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不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购、租公有住房享受的优惠面积或居住其它住房已享受优惠的面积

职工享受优惠的面积,统一按建筑面积计算。

3.1998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其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的月住房补贴额为:

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4.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老职工,其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的月住房补贴额为:

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不达标比例

5.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月住房补贴额为:

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四、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

按照《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计核职工住房补贴执行下列规定

1.职工房改购房享受成本价优惠的面积或承租公有住房的 建筑面积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计发住房补贴;不达 标的,计发差额面积部分住房补贴。2001年12月31日前退出承租公有住房的,自退出次月起,按无房职工只计发月住房补贴。

2.职工承租廉租住房的,不论承租面积是否达标,不计发住房补贴。退出廉租住房的,自退出的次月起,按无房职工只计发月住房补贴。

3.职工占有安居工程住房、集资建房,或集资建房列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计划,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的,按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4.职工在实行住房补贴前已领取各种形式的住房补助费, 实行住房补贴后,一次性住房补贴大于住房补助费的,剩余部分 予以核发;小于住房补助费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不予计发,按月补贴逐月冲抵。

5.夫妻中一方已领取住房补助费,另一方住房档案中没有 记载和反映,且在计算住房补贴时没有冲抵的,双方都不予核发住房补贴。

6.职工参加集资建房,住房产权归单位所有,职工租住的,暂不计发住房补贴。

7.职工占有两套公有住房,不论两套公有住房面积之和是否达标,暂不予计发住房补贴。

8.从外市、县调入,在市、县原住房没有登记,市、县房改部门没有签注意见的,不计发住房补贴。

9.租住军产房、周转房,参加军队集资建房的,暂不计发住房补贴。

10.1999年度(含)以前转业的军队干部,未占有公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计发住房补贴。其1998年12月的标准工资按该军转干部假定1998年12月安置在新工作单位时的工资 标准套定。2000年度(含)以后转业的军队干部和已在军队享受住房补贴的转业志愿兵,只计发2001年1月1日后按月住房补贴,至工作年限(含军龄)满32年。复员战士和未享受军队住房补贴的转业志愿兵,未占有公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达标的, 计发住房补贴,计发补贴的年限(含军龄),至满32年。1998年12月的标准工资按本条所述办法确定。

11.2002年1月1日后,在存量公房中调整住房的,从调整之日起,停止计发按月住房补贴。已经享受或领取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要如数退回。

12.职工本人在农村占有宅基地或在农村无偿占用土地建房的,不计发住房补贴。

13.异地安置的离退休职工,暂不计发住房补贴。

14.职工将享受优惠的住房,产权产籍过户给子女亲属的,按有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15.租住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按有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16.2001年12月31日前,职工死亡、下岗、离职、买断工龄和停薪留职的,不计发住房补贴。机构改革中内退、退养的人员计发住房补贴。

17.住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配住房的,按有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18.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为引进人才,赠送住房的,按有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19.职工结婚后住单身宿舍或单身职工住单间宿舍的,按有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20、职工职级较低,单位高聘的,按原来的职级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21.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时,职工购房享受的优惠面积小于实际建筑面积的,计发补贴时,按住房实际建筑面积核发住房补贴。

22.职工原住公有住房拆迁改造的,视为有房,按原住公有 住房建筑面积计核住房补贴;拆迁单位或产权单位在安置时对原住房增加优惠面积的,按增加后的优惠面积计核住房补贴。

23.离异职工在离婚前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安居工 程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离婚后不论原住房判归哪一方所有, 离异双方均按有房职工对待。原住房享受优惠面积达标的,不计发住房补贴;不达标的,计发差额面积部分的住房补贴。

24.离异职工再婚,再婚前离异双方均占有享受优惠的住房,再婚后双方不计发住房补贴。

25.职工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以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经 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附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