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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全民健身条例》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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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日报 2019-08-08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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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银川市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召开,《银川市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6月27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7月17日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全民健身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是我市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对全民健身管理机制、全民健身计划、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充分反映了市委、市政府关注民意、改善民生、对提高市民健康素质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条例》是加快全民健身事业科学发展、建立全民健身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群众体育健身需求、促进体育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

《条例》规定了哪些内容?

◆每年5月市属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开放

根据我市自然环境等实际情况,《条例》规定每年5月为我市全民健身月,在全民健身月期间,银川市将集中举办促进身心健康的各类赛事,开展各类免费健身指导服务等,市属公共体育设施也将向公众免费开放,并鼓励社会其他体育设施分时段向公众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定期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以及老年人健身大会等赛事和活动。发掘、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鼓励、促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健身活动开展。《条例》规定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农民运动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定期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组织日常性全民健身活动。居(村)民委员会也要组织本地区居(村)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学生每天锻炼不少于1小时

《条例》规定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建立完善青少年体育组织,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不少于1小时,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运动会。鼓励开展校际各类专项体育联赛、综合性赛事活动,组织学生参与校外体育健身活动等。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工前或者工间操等体育锻炼,开展经常性的体育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为本单位人员提供健身场地,配置必要的健身设施、器材,定期举办单项体育比赛、职工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监测等活动。

《条例》还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设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公共体育场、体育公园、健身广场等,在村、社区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同时,还要利用公园、绿地、广场、河湖沿岸、城市道路等区域,建设健身步道、登山步道、自行车道或者城市绿道等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安装健身器材和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体育设施“四个同步”

《条例》对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健身设施规划建设和全民健身设施未达到国家有关体育设施建设标准的已建成居民住宅区、老旧城区、社区逐一进行了明确。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没有按照规定建设体育设施的,有建设条件的,应当予以补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老旧城区、社区全民健身设施未达到国家有关体育设施建设标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和空闲地等闲置资源,逐步补建全民健身设施。

公共体育设施如何开放?

◆公共体育设施应全年开放

《条例》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并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并向公众公示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实行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给予优惠。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助。

政府投建景区逐步对公众晨晚练免费开放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景区应当逐步对公众晨练晚练免费开放,并向社会公告开放时间。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体育设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放。

鼓励民办学校开放体育设施

《条例》规定,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如何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根据《条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全民健身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评价体系,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根据《条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运动健身科学指导站和公共体育服务岗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公众提供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等公共体育服务。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活动,通过开展公益性讲座等方式为公众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根据《条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体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比赛、体育表演等健身活动,可以采取自行承办或者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承办。根据《条例》,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赞助全民健身活动中的比赛、表演的,可以享有冠名权。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条例》,侵占公共体育设施预留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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