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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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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16-10-17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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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政府于近日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从源头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最大程度减少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

  《意见》对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审查时限、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方面做了具体安排。自《意见》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凡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它政策措施,应当按4个方面18条标准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自治区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对照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有序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在《意见》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清理完毕。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12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对于有效约束政府行为,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垄断,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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