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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立案查处3家转办件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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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日报 2018-06-14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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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3日,银川市环保局对西夏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佳通轮胎有限公司、昊惠养殖场三家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通报,目前已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而这三家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均在近期中央环保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清单中。 

  为加快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件,银川市环境执法人员不等不拖、主动出击,深入现场调查,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应罚尽罚,全力解决群众热切关注的环保突出问题。 

  6月1日,有市民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西夏区万达广场空调压缩机噪声扰民。西夏区环保分局来了解情况并对噪声进行测量,目前还是没有效果。”经银川市环境监测站对银川西夏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业广场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广场楼顶冷却塔界外1米、卫生间风机东边界外1米昼间噪声排放修正值均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限值,噪声超标排放。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6月1日,有市民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怀远路与金波街交叉口处佳通轮胎夜间排放刺鼻性气味,曾向环保局投诉,投诉后有所改善,随即又反弹。希望能彻底解决。”经查,银川佳通轮胎有限公司A区硫化车间共有6条硫化生产线,其中1条生产线于2018年5月建设完成废气治理设施并投入使用,其余5条生产线均未按要求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吸收处理设施,生产废气通过车间顶部的天窗直接排放。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6月2日,有市民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西夏区镇北堡镇德林村三队村庄北边禽业昊惠养殖场,散发臭味,尤其夜间较为严重。”经银川市环境监测站对银川市昊惠畜禽农民专业合作社厂界臭气浓度进行监测,监测显示,该单位厂界臭气浓度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污染物超标排放。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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