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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警方通报3起非法排污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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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新闻网 2018-06-28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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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打好污染环境攻坚战,切实落实好生态立市战略总体部署,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结合《关于认真整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整改不彻底、不到位问题》的通知要求,重点对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的涉及环境污染类违法犯罪线索主动跟进,对照立案标准,启动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双轨核查制,构成涉及环境污染类案件的依法从快办理。6月27日,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向社会通报了3起典型案例。 

  环保分局对公安机关已办结的涉及环境领域的刑事、行政案件进行“回头看”,查看环境污染行为是否得到消除、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是否追究到位。强化与各级行政环保部门的协调配合,实行涉案信息互通共享,对发现的涉污案件线索一查到底。 

  对构成犯罪的案件,环保分局将依照刑法等法律规定,准确适用“严重污染环境”的18项认定标准,力争快侦快破,形成有效震慑,彰显公安机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力度和决心。 

  对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环保分局将根据《环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涉及的企事业单位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和生产经营者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行政拘留处罚: 

  (一)通过暗管、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二)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 

  (三)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四)违反国家规定,储存、使用、处置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 

  相关链接: 

  环保分局查处三起污染环境典型行政案例 

  宁东区宁夏维水源化工有限公司逃避监管非法排污案: 

  2018年4月12日,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对位于宁东能源化工基的宁夏维水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进行环境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次氯酸钠项目液碱罐区冲洗废水未经处理就擅自经厂区西北角雨水井管网直接排入到厂区外西侧雨水管网。经对其废水采样监测,其监测结果PH大于14,COD排放浓度为249mg/L,氨氮排放浓度为8.9mg/L。 

  经依法查明该公司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环境违法,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宁东环保产业园区北区环北六路北段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案: 

  2018年3月2日,宁东环保局对宁夏佰斯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不达标的污水进行非法排放,并造成污染,对此宁东环保局与2018年3月7日进行行政立案,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因该案件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宁东环保局将该行政案件依法移交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 

  经查,该公司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环境违法。警方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望远镇白鸽三队北控水务有限公司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案: 

  2018年3月27日,银川市环保局移送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一起永宁北控水务有限公司涉嫌逃避监管非法排放污染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之规定,环保分局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查。 

  经初步调查,该单位擅自在厂区污水井与雨水井之间设置两根直径约150毫米的管道,通过设置隐蔽管道的方式,规避执法监管,并通过管道将污水井和污泥(约100吨)排入雨水井,进而排至永二干沟,对永二干沟水体造成污染。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永宁北控水务有限公司主要两名负责人做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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