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100-114/2019-00012 效力状态:已废止
发布机构: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18-12-26
责任部门:银川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8-12-26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市辖三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主体履约行为,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主体诚信、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行业环境,根据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精神,结合银川实际,经研究制定了《银川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银川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主体履约行为,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主体诚信、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行业环境,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是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进行征集和信用评定的基础上,将诚实守信企业列入“红名单”,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相关部门或单位发出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企业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从业主体是指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辖三区房地产行业“红黑名单”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红黑名单”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从业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红名单”评选范围:

(一)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且上一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被评为AA级的;

(二)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三)被市级以上行业协会评选为“诚信会员”的。

第六条  从业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管理范围:

(一)接到投诉举报,经查证核实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约谈2次以上不整改的;

(二)年内受到综合执法部门行政处罚1次以上的;

(三)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刑事犯罪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故拖欠工程款引发群体事件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延期交房、不能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或存在严重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群体性上访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红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从业主体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单。

(二)信息筛查。将初步名单与银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

(三)信息公示。将筛查后的初步名单在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

(四)信息通报。初步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经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住建局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对外通报,并同时推送至银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八条  “黑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市住建局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从业主体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单。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书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应当予以采纳。

(三)审核认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市住建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认定。

(四)信息通报。经审核确定的“黑名单”,经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对外通报,并同时推送至银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的,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解除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对外通报,并同时推送至银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延期管理。被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在期限届满后,其严重违法行为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管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九条  “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包括从业主体的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和列入名单事由(认定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管理期限)。

第十条  列入“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从业主体,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细则》第十六条中提出的激励措施;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实施以下监督和惩戒措施:

(一)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向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一次经营情况。

(二)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三)从严审核行政审批事项,对其在申请办理的各种手续时限制审查。限制其他还未预售的楼盘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对已预售的楼盘暂停其网签备案,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是降级处理。

(四)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五)限制参加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八)限制参加评优、表彰,取消或建议取消参加各类评优、表彰活动的资格。

(九)支持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规定对其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十)执行国家发改委《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细则》规定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从业主体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通报之日起十日内,向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列入“黑名单”存在错误的,在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删除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积极整改,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取得社会认同等方式修复信用。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黑名单”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延期交房、不能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或存在严重房屋质量等问题造成群体性上访的“一票否决”,当年不予信用修复。

符合信用修复情形的,“黑名单”主体可在名单公布三个月后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过审查,向申请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信用修复的书面答复。同意信用修复的,改变或停止失信惩戒措施;不同意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通过修复信用退出“黑名单”的,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对外通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推送至银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五条  “红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红名单”主体不再符合“红名单”规定条件要求的,应当从“红名单”中予以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黑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黑名单”主体因“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红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名单主体无新增失信记录的,自动退出名单,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

第十六条  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9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附件: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